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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不战而屈人之兵
 

不战而屈人之兵

(黄岩法院 林森)

“林局,我们在北城扣车受阻,准备扣押的奔驰车被厂里的集装箱挡住了出路”。8月底的一个下午,执行“新兵”小黄打来一个急促的电话。

我仔细询问了一下,了解到:扣押的奔驰车停放在一个塑料厂内,是申请人发现的。小黄跟着申请人来看时,车辆是没有被障碍物阻挡的,所以小黄安排来扣车,因没有车辆钥匙,还叫来了拖车。拖车到了厂里后却发现通道上多出了集装箱,阻挡了扣车的出路。但该塑料厂给出的理由是要浇筑水泥地,把集装箱挪了位置,凑巧挡住了扣押车辆。

“塑料厂肯定是故意的,明摆着不协助我们执行,我们是不是要采取强制措施?”小黄很生气,请示是否要对厂里采取些措施。

“这个厂是不是协助执行人?有没有协助义务?我们在执行中有没有对它发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呢?”我接连问了几个问题,把小黄问得一时语塞。

在我的要求下,小黄他们先从厂里撤回。等他到了单位以后,我把他叫到办公室一起分析案情,商量对策。

 “在协助执行中,我们首先要明确谁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本案被执行人的车被我们法院查封,车辆应该是由被执行人主动上交,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此车应该是被他人占有,现在我们要搞清楚这车的实际控制人究竟是谁。”我把问题抛给小黄。为了查清事实,虽临近下班,我还是和小黄一起来到塑料厂。老板是个中年人,一看就是个生意人。表面上,他还是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们。打开执法记录仪,我开始询问这个老板。

“这辆车为什么在你厂里,是不是你单位存放的?”我抛出第一个问题。

“哪里是我存放的啊,是我一个朋友要把这辆车停放在我厂里。”既然是朋友,自然知道名字与联系电话,我们通过塑料厂老板获取了他朋友张某的信息。

 “这辆车是你朋友开过来的,还是拖过来的?”我给出了第二个问题。

“当然是开过来的。”这个厂长也算老实人,没作隐瞒,并且他叫屈自己确实要浇筑水泥地,也没料到法院来扣车。他诚恳地请法院过个十来天等水泥地浇筑好了再来扣。我说不用了,到时自然会有人把车送到法院的。

回到单位以后,我叫小黄查一下系统里有无这个“朋友张某”的案件信息。一查,张某竟然是执行系统里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告知小黄马上通知此人明天到法院。

第二天,张某来到法院,告知了原委:原来被执行人也有款项欠他,所以他就先下手为强,把被执行人的这辆车要过来后藏到了朋友厂里,只是他还不知道这辆车已经被法院查封。我当即告知小黄,拟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押的执行裁定书一并交给张某,通知书上明确张某作为扣押车辆的占有人,负有协助交付的义务,通知书同时限定了张某交付车辆的时间。如有异议,交付后再向法院提出。

 “林局,没想到,张某这么快就主动把奔驰车交来了。”几天过后,小黄见到我时一脸的兴奋。原来,张某害怕自己如果不协助会被法院处罚,就要求他塑料厂的朋友推迟了浇筑水泥的时间,并挪开集装箱……

“‘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执行用兵之首选啊!年轻人,这是老执行人的经验之谈,只有将执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并加以灵活运用,慢慢你才会发现难题背后都有最佳解决之道。”我拍了拍小黄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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