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生命不息 执行不懈
汪德锋(温岭法院)
2011年7月15日,是我们执行工作日日夜夜中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于我而言,这又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是(2001)温执字第1593号案件执行十周年的日子,也是案件执行终结的日子。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案件的双方是一对母子,母亲孙某,今年94岁,长期瘫痪;儿子黄某某,72岁,在家务农。1984年双方因赡养发生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1993年孙某又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标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2001年7月16日,因黄某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的内容是每半年由被执行人支付60斤的米票和生活费160元。
此后,在执行法官案头的日历上,每隔半年的某一天,就多了一行标注“(2001)温执字第1593号,赡养”。那一天,被执行人家的电话会准时响起:执行法官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由于双方几经诉讼,矛盾对立,被执行人每次都是宁愿奔赴几十里,将米票和生活费交到法院,也不肯直接把米票和生活费送到近在咫尺的申请执行人手中。再之后我们又在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两天前,被执行人打来电话,说申请执行人过世了。7月15日,我收到了被执行人提交的死亡证明,在与申请执行人生前的委托代理人联系核实后,这起历时十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正式结案。
合上泛黄的案卷,我感慨万千。我是第三任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在案件交接过程中,前任总是不忘向继任者再三交代:案件标的虽小,但人民利益无小事,必须牢记在心。巧合的是,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已历经三任,第一任委托代理人是申请执行人的大儿子黄某,后因双脚残疾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女婿诸葛,再往后诸葛也因年事已高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孙女。
其实,在我的同事手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执结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坚持不懈,需要我们每一任执行法官的薪火相传,但是我们无怨无悔。
生命不息,执行不懈!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