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执行手纪:执行二三事
执 行 札 记
黄建勋(玉环法院)
 
    我从事人民法院工作已近29年,分管执行工作也有5年多。在分管执行工作中,我是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亲自承办执行案件57件,除了6件案件程序终结外,其余全部有效执行完毕,有效执结率为89.47%。在此,我将自己执行工作的几节片段和一些做法记叙如下,以期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欲擒故纵   封其不意
    2007年6月22日,我承办了临海市仙人有色再生胶厂与玉环县凯池软管厂买卖合同执行案件。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环县凯池软管厂应当在2007年1月底前偿付给申请人临海市仙人有色再生胶厂84700元货款。
    6月23日上午,我电话通知了被执行人的代表人刘池军到法院接受询问。刘池军到达后,我听取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理由,也听取了被执行人要求再次分期履行的意见,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分期履行后,我详细地向刘池军告知了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并向他送达了限5日内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谁知,刘池军却暴跳如雷,说:“你们法院手臂打断往外拐,帮外地人讨债这么卖力,是不是得到什么好处”?他不仅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而且把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扔在地上,临走时还冒出一句“我回去就把厂里财产搬掉,空屁给你法院”!按照刘池军的言行,我本想将他扣留住,至少要对他进行训诫一下,但从刘池军的话音中可以听出,被执行人是有财产可执行的,可能有一批产品正准备出厂,是属于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为了不让刘池军引起警觉,我不动声色,仍以平和的口气地对他说:“没关系的,你走吧!”
    刘池军走后,我立即部署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动。当日下午一上班,我带着8位执行人员驱车到达被执行人玉环县凯池软管厂,但刘池军没在厂里,只见厂内堆放着已经包装的约1000多箱水暧软管。据向厂里人员了解,该批产品明天就要出厂,销往上海。我当机立断,裁定查封了这批产品,并电话通知刘池军在20分钟内赶回厂里。当刘池军赶到厂里时,我们已经将这批产品查封完毕,并封住了厂门。但刘池军仍不死心地对我说:“你上午不是限我在5日内付款吗?怎么现在就来查封财产?”我却冷淡地对他说:“是的,法院本来是限你在5日内履行,但你却不要这5日期限,还要把厂里财产搬掉,空屁给法院,既然你不要这5日期限,所以法院就不给你5日期限,法院不要你的‘空屁’,现在就必须立即执行。”刘池军无言以对,上午蛮横无理的他,下午只得乖乖地跟着我们到了法院处理。
    慑于强制执行的威力,刘池军于当日下午履行了全部债务,并交纳了执行费。这起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毕,只有2天时间。用刘池军的话来说:“我做梦也没想到,你们法院这么快就把产品查封了,执行力度太大了”!
 
人去屋空   “请佛”还债
    申请人徐正银与被执行人林景的27000元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我是通过石佛而执行完毕。
    我接手这起案件后的第二日,就按照法律文书上的住址,前往坎门应东寻找被执行人林景,但被执行人在应东的二间石木结构的破旧矮屋已经多年没有居住了。据向周边邻居和林景父母了解得知:林景40多岁还没娶妻,听说在云南做生意,生意做空了,在应东的这二间矮屋也是他父母的。该屋没有房产证,我查看了土地使用权证,确实记载是林景父母的名字。林景居住其中的一间屋内,除了几件破旧家具杂物外,没有一件值钱的财物。
    正当我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起案件的执行处于一莫筹展的时候,家住临海的申请执行人徐正银提供的一条线索,使执行有了转机。据申请人说:“一年前自己曾经为林景从云南到玉环运输过9尊石佛,当时卸在陈屿一家厂里,不知现在是否还在那里。” 由于申请人是外地人,运输石佛到玉环是在夜间,也没有记着货物卸在哪家厂里,但申请人能够记着大概位置。为使这起案件能得到执行,申请人徐正银特地从临海赶到玉环,与我一起到陈屿寻找石佛。在当地政法办人员的协助下,我们几经打听,化了二个多小时,终于在大麦屿东方阀门有限公司找到了申请人所说的9尊汉白玉石的佛象。经过与该公司的老板和门卫核实,证实了这9尊汉白玉石佛象仍是被执行人林景所有。为此,我依法作出了裁定,扣押这9尊石佛交申请人保管。
    第二日,正当法院执行扣押这9尊汉白玉石佛象时,或许是当地有人通风报信,被执行人林景终于从外地给我打来了电话,要求停止执行扣押,愿意拿钱还债。随后,被执行人委托他人当即履行了全部债务和执行费。
    事后,当我与吴健院长说此案件执行时,吴院长风趣地说:“对佛不能说扣押,要说请佛”。我说:“那这个案件的执行,就叫‘请佛还债’吧”!
  
短信劝导   自动履行
    被执行人陈国亮因致人身体伤害应当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黄炎平医药费等损失5271元。台州中院终审判决后,陈国亮以打伤黄炎平是已被法院判刑的黄君德行为,其与黄君德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拒绝赔偿,且外出去向不明。
    我承接该执行案件后,从申请执行人黄炎平那里获得了被执行人陈国亮的手机号码,试着打了2个电话,电话能通,但都没有接听,从电话拔号音可以判断,被执行人是在外地。我想:对于一个人在外地且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法律强制力是难以用得上的,只能用“软调”办法促其自动履行。因此,我就用手机试着发出第一条短信,内容为:“陈国亮同志,你好!我叫黄建勋,是玉环法院负责执行黄炎平与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承办人。按照生效判决书,你应当付给黄炎平527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上述款请你汇入玉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玉环县支行,账号840012419808094001。谢谢你对我工作的配合,祝你在外平安顺利!如有不明之处,请与我联系,办公室电话87257005”。
    过了一会,陈国亮给我回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你这个人很文明,但我已经赔了20000多元,我解得是冤枉债!这5000多元我不会再赔”。我又回复:“你现在哪里?能否来法院与我好好谈谈?法院是讲法律讲道理的,你应当相信法院。”他回复:“我人在江苏,不可能到你法院的。”我回复:“那你能否接听我的电话?听我讲讲法院判决的道理?我相信你也是通情达理的人,肯定是讲道理的”。他回复:“可以”。接着,我与被执行人陈国亮通了电话,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对陈国亮为何与黄君德构成共同侵权问题作了10多分钟的耐心解释说明。从陈国亮在通话时的话语口气中,我已感觉到他已经基本接受了法院判决和我的劝导,所以,我趁机软中带硬地劝导说:“法院既已立案执行了,那肯定要执行到底的。你既然20000多元都赔了,还差这5000多元吗?相信你不会与法院过不去的”!陈国亮最后回答说:“看在你这么耐心讲道理的份上,这钱我三日内汇到你法院账户上。”
    第二日,被执行人陈国亮把应当履行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费如数汇入了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案外调解   案结事了
    我承办执行的申请人黄水平、黄玉平、黄冬平、黄爱平、黄凤琴与被执行人李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也是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的案件。
    2006年7月24日,申请人的母亲翁彩花与被执行人李强驾驶的小货车(五菱车)碰撞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诉讼,按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强应当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5738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执行调查:已经32岁的被执行人李强仍是单身一人,虽与其父母同住,但房屋所有权系其父母所有。李强在本县双龙一家小厂打工,每月工资约1100元,还不够其每月消费开支。因此,本案的巨额赔款如果单凭被执行人李强本人的能力,是根本无法执行的。好在被执行人的这辆小货车当时已有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我承接此执行案件后,马上裁定直接从保险公司提取了161765元的保险赔款。即使如此,被执行人李强仍要付出赔偿款33973元。当我询问被执行人李强对余欠赔款如何打算时,他则明确表示自己毫无履行能力,并愿意让法院拘留、判刑。而本案的6位申请人则是在坎门当地颇有势力的家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手持木棍闯入被执行人李强家,将李强父母经营的小付食品店砸得唏巴烂,然后烧香烧纸钱,弄得李强和他父母不敢在家居住。虽然此损害财物事件向公安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事隔近一年时间仍未作出处理。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这6个申请人则是三日两头来法院“讨债”,并认为被执行人李强的父母开小店有钱,有赔偿能力。申请人还扬言:如果被执行人李强不足额赔偿,就让他不得安生!而被执行人李强也不示弱回击说:大不了拚掉这条命!
    尽管我对双方进行了反复劝说,但这起案件如果不能妥善执行,矛盾将有可能继续激化。由于被执行人李强已经与其父母分开生活,且经济独立,本案又是侵权赔偿案件,因此,李强的父母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李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使本案能得以妥善执行,必须要有被执行人父母的协助。为此,我找被执行人的父母谈话,要求他们帮助儿子履行赔偿义务。谁知他们却提出要求申请人这方赔偿其小店被砸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失94394元,并且提供了当时小店财物被砸的现场照片,以及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材料。被执行人李强的父亲李芝福也表示:如果法院能解决好小店被砸财物赔偿事件,他们也愿意代儿子赔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的赔偿款。
    从法律关系上看,李强父母提出小店财物受损赔偿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系两个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小店财物损害已经报案于派出所处理,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推之不管。但我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毕竟有着一定的联系,为了使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小店财物损害案也必须予以解决。因此,我向申请人这方了解了当时砸小店财物的相关事实后,严厉地指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向他们阐述了法院执行措施穷尽后的结果与利弊关系,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我也认真分析了李强父母提出9万多元赔偿请求的各项构成,其中精神损失5万元和人权费1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做通了李强父母剔除上述6万元以及其他一些明显不合理费用的思想工作基础上,我召集了双方进行了协商,通过时而面对面、时而背靠背的反反复复做工作,使双方对小店财物损害赔偿数额从30000元与2000元、20000元与5000元、15000元与8000元的分歧,最终达成了赔偿10500元的协议。
随后,被执行人李强父母在扣减了上述10500元财物赔偿款后,代李强将剩余交通事故赔偿款以及申请执行费如数履行完毕。
 
曝光威慑   敦促履行
    被执行人王建国是本县珠港镇坎门办事处工作人员,因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已经到期5400元的抚育费义务,被其儿子王豪申请执行。
    我承接此执行案件后,于当日就打电话给被执行人王建国,要求其在三天内自动履行给付抚育费。不料,王建国却在电话中破口辱骂其前妻以及9岁的儿子如何如何不是,并指责法院不该受理此案件。我在耐心向他作了解释仍不劝导的情况下,我也提高了嗓门,严正地向他指出:“不论你与你的前妻有何恩怨纠纷,但9岁的儿子是无故的,给付抚育费抚育儿子是你的法定义务,何况此案是在法院主持下你自愿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你如果不付儿子的抚育费,你这个人还有诚信道德吗”?接着,我又威慑说:“王建国,我明确告诉你,你如果三日内不自动把这5400元抚育费送到法院,我将邀请电视台前往你的工作单位执行,让你自己对着电视摄像机的镜头,向全县40多万人民说说你为何不抚养儿子的理由吧” !接着,我还向他告知了法院与县纪委监察局出台的《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听我的态度如此强硬,被执行人王建国口气软了下来,说:“不要把事情搞大起来嘛”!我说:“事情搞小还是搞大,都取决于你的态度和履行行为,一年给付5400元的儿子抚育费,对你一个公职人员来说并不困难,希望你不要把事情搞大”!最后,王建国要求保证在5日把抚育费送到法院。我也同意了他的要求。
    5日后,被执行人王建国如数履行了给付到期抚育费的义务。那天,被执行人王建国还来到我的办公室,说起是认识我,因为他70年代曾在我所在的村子下乡插队过。既是认识,所以,我又对他进行了一番劝导,促其今后各期自动履行,不要再让对方申请到法院执行,并提出今后每年二期的抚育费给付方式可以采取到期时直接汇入对方银行存折的办法解决,以避免以后对方多次申请执行和法院执行资源浪费。在王建国听从了我的建议后,我用电话与王豪的法定代理人李三叶(王建国的前妻)进行了联系,落实了以后各期的履行方式,对此,申请人李三叶非常感激。
 
情景感化   和解结案
    2008年7月19日,我承接了申请人余金祥与被执行人张明友借贷案件。这件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并不大,只有5000元,鉴于张明友缺乏履行债务能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达成了分四期偿还的调解协议,但张明友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余金祥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我承接案件后,即向申请执行人余金祥电话了解被执行人张明友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却在电话中指责被执行人言而无信,欠债8年不还,并强烈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日下午,我到达外塘上山村被执行人张明友家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张明友不在家,只有张明友的老母和一个9岁的女儿在家。凭着执行工作的职业敏感性,我仔细察看了张明友的家当:这是一间建于90年代的二层砖砼结构房屋,房屋墙壁至今未粉刷,有好几处还内外透光,房屋地面炒沙还未抹光;房内除了一台18寸彩色电视机不上200元外,没有一件象样值钱财物;在厨房间,我揭开了桌罩,桌上只有二盆剩菜,一盆是生豆腐,另一盆是炒河螺。张明友的老母戴着老花镜,正坐在房内缝补一件旧衣服。从张明友老母了解到,张明友欠余金祥的5000元钱,是张明友建房时借来的,目前全家五口人都是靠张明友贩些水果串村走户叫卖赚点钱来维持生活的,张明友的妻子还长年生病吃药,为此已经是负债累累。
    正当我向张明友老母了解情况时,张明友的邻居闻讯后,也纷纷前来向我告诉张明友的家境如何如何贫困,要求法院能体谅,有的邻居还指责余金祥不该到法院告张明友。凭着日常生活经验,我清楚地感觉到张明友确实是缺乏履行债务能力,这件虽只有5000元债务的案件恐怕一时难以执行,但是按照执行工作程序,我还是耐心地向张明友老母和邻居宣讲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道理,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张明友在5日内履行债务。
    5天过去了,张明友对法院执行通知毫无一点反应,为此,承办人于7月30日夜带领执行人员又一次到达张明友家执行。张明友9岁的女儿点着蜡烛开了门,当我问及张明友哪里去时,张明友的女儿哭着说:“妈妈又生病了,爸爸昨天又送妈妈到杭州治病去了”。张明友的老母对着我说:“同志啊!你行行好事,明友欠金祥的钞票以后慢慢会解给他的,现在明友连女儿读书也没钞票,昨天明友老婆又肚痛得实在受不了,东借西借借了1000元钞票到杭州看病去了”。由于张明友不在家,我只好向张明友的老母交代一番后回来了。
    在回法院的路上,我思考着该案应如何执行问题。张明友如此贫困的家境,强制执行显然是没有效果,我也于心不忍,执行的出路要努力做通申请执行人余金祥的让步工作。8月6日,我通知申请人来法院,向其了解张明友的履债能力情况,并把该案的执行情况向他作了详细介绍,告知了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诉讼(执行)风险,征求他对该案的执行意见和建议。与申请人谈话后,我又带着申请人到达被执行人张明友家,让申请人余金祥实地感受张明友贫困的家境。在张明友家里,我对申请人余金祥说:“你如果看准张明友家里那件财物值钱的,我都可以扣押来抵债给你”。在听了执行情况介绍和实地了解情况后,申请人终于说:“我这案件由你法院定来好了”。8月10日,在得知张明友已经从杭州回家的信息后,我通知了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执行和解,见双方都很有诚意和解,我试探性地提出由申请人让掉1000元,谁知未等被执行人表态,申请人却说:“明友,你家里的困难我已经去看过了,为了表示我的诚意,我干脆让掉2000元,你想办法还给我3000元好了”。听此言,被执行人张明友也动情了,说:“金祥,你5000元钞票借给我8年,我非但没有解给你一分利息,你今日还减掉本金2000元,剩下这3000元我就是讨饭也要还给你”。申请人余金祥说:“我原以为你是欠债不还,法院同志带我到了你家里看了以后才晓得你是真正困难,这2000元就当是我送给你老婆治病费用”。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我为他们制作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8月15日,被执行人张明友在亲戚的帮助下,按和解协议履行了3000元债务,此案总算执行完毕。
             
做细工作   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郑才满致人损害,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郑小明经济损失20023元,但被执行人郑才满缺乏赔偿能力,自法院判决其败诉后即不知去向、杳无音讯。
    因为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邻村村民,所以,我于9月1日接收执行案件后,即找申请人详细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目前家庭人口、职业、收入、住房、赔偿能力、下落去向等情况,并向申请人宣讲了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条件,表明了法院会尽努力执行的态度,同时也向申请人告了有关执行风险以及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事宜。临别时,我还递给申请人一张执行联系卡,叮嘱他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执行财产时,要及时与我联系。
我觉得,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承办人即找申请人谈话,这有三则好处:一是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便于采取针对性执行措施;二是告知执行风险,使申请人有心里预期;三是使申请人感到法院对其执行案件重视。
    在与申请人谈话之后,我分别三次到被执行人郑才满的住处清港镇柏台村,向被执行人母亲、兄弟、村干部进行执行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向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中,我经常与申请人保持电话联系,及时回告执行情况,要求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在用尽调查措施,仍实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执行财产后,我于11月20日再次找申请执行人郑小明谈话,详细回告执行情况,也做了谈话笔录。
    我说:“这个案件我院立案后,我于9月4日到被执行人郑才满家寻找,但没有找到,据郑才满的母亲、兄弟讲,郑才满已经好几个月无回家了,听讲到安徽做工去了。我们向其邻居打听,也说已经长久没看到郑才满了。10月16日,我们又到了柏台村郑才满家,还是没有找到郑才满,我们察看和了解到郑才满只有一间二层的房屋,这间房屋在柏台村这个乡下地方也值不了多少钱,而且是和他兄弟郑义青的一间房屋连着建造的,又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也难以卖掉。郑才满的嫂打开了郑才满的房门,我们进去看了,屋内没有一件象样值钱的财物,从桌子、煤气灶、床板等物来看,上面已经布满了灰尘,说明该屋确实长久没有住人了。我们当时还对现场拍了照片,你可以看看这些照片(出示照片,交给郑小明看)。10月18日,我们法院还向郑才满住所地的柏台村村委会发出了执行案件情况通报,要求村里协助法院找到郑才满,并做做郑才满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赔款,但至今也没有结果。我们还通过银行查询郑才满的存款情况、通过公安查询郑才满的下落情况,也都有没有结果。对以上告知你的该案的执行情况,你是否有什么意见?到今为止,你们是否还能提供郑才满目前的下落情况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郑小明说:“我没意见,你们法院也尽力了。郑才满目前是找不到的,也没什么财产,就是一间房屋,卖屋也勿可能,乡下地方也没人会买他这间房屋。”
    我又说:“由于目前找不到被执行人郑才满下落,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准备对这个案件的执行先作程序终结处理。也就是说,这次执行先停止,待发现郑才满或者发现他有财产可执行时,你都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再继续执行。这意思你能听懂吗?是否同意先终结执行?”
    郑小明说:“我听懂了,同意你的意见。”他还说:“我这个案件给你法院添了不少麻烦,目前找不到郑才满,只有先放一放,今后如有什么线索再找法院。”
    最后,我为了给申请人以后再申请执行时提供方便,给了申请一份格式《恢复执行申请书》,并告知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财产可执行的,即可填写这份《恢复执行申书》,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我承办的这件执行案件虽然是作了程序终结处理,但由于我在执行中做细了工作,尤其是经常与申请人保持电话联系,及时回告执行情况,使申请人感受到人民法院对其执行案件的重视,对执行不能的结果也表示充分理解。
 
    我在分管执行工作期间,亲身经历了执行工作的艰难,也品尝了不少执行工作中的酸甜苦辣。我对执行工作的体会是:执行工作不仅要“内外兼收”,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更要因案制策,讲究执行方法,注重执行艺术,将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与案件实际的灵活执行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我把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方法记叙下来,并告知大家,旨在给从事执行工作的各位同仁有所启示。“执行难”,固然是难,但只要我们多想办法、讲究方法,“执行难”仍然是可以破解的!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674989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