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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遭损失能赔吗?

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遭损失能赔吗?

 

因知识产权案件,连某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对设备公司的一台名为“脱粒机”的设备进行保全,后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连某诉求。但设备公司不服,因证据保全导致设备无法对外销售造成贬值,该公司反告连某索赔经济损失。不过,三门法院日前驳回了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12月,连某以设备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设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并索赔100万元。过程中,连某申请了证据保全。后经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因设备公司使用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以连某撤诉结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设备公司当时生产了三台脱粒机,客户看中了就直接销售,被保全的是还放在厂里的其中一台。设备公司认为,由于连某错误的保全措施,导致公司原先可以卖13万元的脱粒机,保全期间无法对外销售,最后只卖了7万元。设备公司诉至三门法院,要求连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设备公司起诉称,连某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就已经在网站上予以公开,也就是说属于现有设计,在外观设计上不具有专利性。此外,连某在起诉前专门派人去设备公司看过该产品,完全清楚公司的产品没有落入他的专利保护范围,他在明知没有侵害其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起诉,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连某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举证,比如购买、公证处公证等方式,无需通过法院以查封设备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一审结案后该公司曾以书面形式向台州中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由于连某不同意,导致保全没有解除。

  而连某辩称,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在诉讼中隐匿、灭失,是为了完成举证责任和保证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在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没有损害设备公司合法权益,也没有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并不存在恶意。

  那么,设备公司究竟能否索赔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错误,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还应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因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脱粒机系基础案件的主要证据,且基础案件涉及的是知识产权案件,需要进行实物比对,连某提出证据保全也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故连某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有正当的事由,且保全对象也是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不存在恶意申请。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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