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男子包厢内摔伤,娱乐中心需担责吗?

男子包厢内摔伤,娱乐中心需担责吗?

 

三门的林某因唱歌唱出了一桩闹心事。去年12月的某日晚上,他与朋友在当地一娱乐中心的KTV包厢内娱乐时,因地板太滑不慎摔倒,当场晕厥。后经诊治,共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双方就赔偿责任及数额协商不下,林某将娱乐中心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令娱乐中心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林某认为,消费者在KTV包厢内会有唱歌、饮酒、跳舞等行为,娱乐中心应充分预见这一情况,做好安全提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但是,他和朋友在消费过程中,一直没有看到相关安全提示,也未见工作人员及时清理地面。摔伤事故发生在包厢内,是娱乐中心没有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服务引起的,娱乐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娱乐中心方表示,此次事故摔倒起因无从考证,且娱乐中心已经向林某的朋友退回了消费费用,给予300元表示补偿。娱乐中心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日前,经三门法院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娱乐中心支付给林某5000元。

对于此类在娱乐时发生的损伤,娱乐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经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KTV所在的娱乐中心是否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三门法院)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573494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