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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的“投资款” 签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变相的“投资款”  签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三门的刘某称,去年2月,他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他投资15万元,投资期限为3年,3年后退还本金;他不参与服装批发部的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黄某按每个月利润给他分红,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他以现金方式支付了投资款,后来,黄某经营的服装批发部被注销,重新设立了新的公司,但一直未支付分红款。

  近日,刘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至三门法院,要求解除该投资协议,并由黄某返还借款15万元,以及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

  签的协议为合伙,应认定为投资款,怎么刘某起诉时却称是一笔借款呢?对此,黄某怎么说?

  黄某称,该笔款项是具有借款性质的投资款,公司转型并不影响其性质。他认为,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3年,现在刘某提出退出合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形式上看似合伙关系,但原告刘某对该服装批发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到期退还本金,且被告黄某也认可约定的投资款实为借款。因此,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法院认为,黄某经营的服装批发部已经注销,刘某的借款用途已经发生变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借款,故法院判令刘某、黄某签订的《协议书》,由黄某归还给刘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另外,协议书中未就分红比例明确约定,即视为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黄某不支付利息。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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