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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分到家产的女儿 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没分到家产的女儿 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财产也就自然留给了儿子。但是,出嫁的女儿没分到家产,就意味着不需要赡养父母吗?

仙居的冯老太今年68岁,育有5个子女,32女。老伴去世早,冯老太含辛茹苦一手拉扯大了5个孩子。

2002年,儿女们都成年后,冯老太按照农村习俗,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进行了分家,将四间房屋和家具全部分给3个儿子,并在分家书中写明,以后的赡养及一切费用由3个儿子承担。

现如今,子女们先后成家立业。二儿子和小儿子都按照约定承担了赡养责任,但是大儿子觉得分家分得不公,拒绝赡养,甚至让母亲搬出了同住的房屋。

去年12月,冯老太所在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其他两个儿子为她缴纳了5600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政策,冯老太作为失地农民可以享受每月1500元的养老金。不过,大儿子同样没有掏这笔钱。

大儿子的种种行为终于让冯老太寒了心。今年3月,她将大儿子林某告上法院,要求林某按照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其养老保险费和所花的医药费,并且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

然而,林某在法庭上辩称,他并不是不愿赡养母亲,他认为5个子女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应该只由3个儿子承担。冯老太却觉得,两个女儿已经出嫁,当初财产也都留给了儿子,自然要由儿子来赡养。

613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冯老太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林某负担五分之一,驳回了冯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因此,本案中,原告的5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医药费由被告承担五分之一。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缴纳保险金后每月能享受1500元养老金,不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故原告再要求支付每年3000元的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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