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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证明合同关系?

发票能否证明合同关系?

 

在日常交易中,发票是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介质,但在无其他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它能独立证明合同关系吗?近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原告所主张的发票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加工合同关系不予采信,原告无奈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2014年,三门一家创业公司与一家机械厂建立生意合作,机械厂到创业公司进行零件加工。结果,零件加工完工,而加工费迟迟未支付。2015年12月,创业公司将机械厂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厂支付其切割、数控加工费1.13万元。

  庭审中,创业公司主张其与机械厂之间存在加工关系,机械厂尚欠加工费1.13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创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三张普通机打发票,但未能提供其他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业公司仅凭上述普通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且创业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加工关系的承揽人,对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在创业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加工合同关系不予采信。据此,创业公司在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只能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承办法官指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本身并非买卖合同。从交易习惯或现实情况来看,“先票后款”和“先款后票”的实然状态普遍存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结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仔细分析各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判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发票对合同关系的证明力问题是关键问题,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即使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也不能排除“先款后票”的情况,故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现行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所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交易习惯,尽量订立书面合同或保存交易凭证,避免仅凭发票来主张权利,因为持有发票并非等于存在合同关系,同理,已开发票也并非等于已付货款。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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