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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未明确说明 表兄弟对簿公堂

还款未明确说明 表兄弟对簿公堂

 

 

一笔借款未约定期限,一笔借款已到期,债务人一次还款不足以清偿两笔借款,那么他偿还的算是哪一笔借款呢?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所偿还借款为已到期借款,判令被告偿还未约定期限借款5万元及利息。

    俞某与葛某系表兄弟,2010年5月,葛某因缺乏资金向俞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约定利息每月3分,但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同年7月,葛某再次向表弟俞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而后,葛某陆续向俞某还款8.24万元。因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俞某多次向表兄葛某催讨,葛某分文未还。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2015年10月,俞某一纸诉状将葛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葛某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俞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两张借条原件。而葛某辩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均不完整,每张借条下面都有自己的还款记录,但被原告剪掉了。8.24万元系5万元借款本息及厂内加工费,10万元借款早已还清,两笔借款均已还清。

    为了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葛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银行明细对账单及一份自己书写的还款记录。一份银行明细对账单和还款记录拟证明自己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原告借款8.24万元,用于归还5万元本息。另一份银行明细对账单系被告于2010年12月从银行取款10万,证明以现金方式还给原告第二笔10万元借款的事实。

    那么,10万元取款是否为偿还本案的第二笔借款?8.24万元又是偿还哪笔借款?因还款时没有任何说明,从而导致案情扑朔迷离。

    法院认为,借条两份系原件,真实合法,且被告也承认出具并实际向原告借款过,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0年7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的债务先到期,应当优先抵充10万元到期债务。对于取款10万元的银行对账单,被告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取款是用于偿还原告借款,故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葛某偿还原告俞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还款时应作明确约定

    该案承办法官说,这类案件在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也符合人们日常的交易习惯。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出借人还款,但在还款时,借款人往往不会明确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这种还款方式快速、便捷,但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法官提醒,借款人在归还同一债主的数笔借款时,双方应进行明确的约定,还款是否用于偿还债务,是用于偿还哪一笔债务,不至于最后伤了和气。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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