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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非小事 男子篡改收据被罚5000元

伪造证据非小事 男子篡改收据被罚5000元

 

 

日前,三门法院对贾某(化名)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2年,贾某与台州一公司建立矿渣买卖业务,约定由贾某为该公司提供建厂房所需的矿渣,每车矿渣220元。贾某将矿渣运至工地,公司向贾某出具一车一张票据。后公司向贾某支付了矿渣预付款15万元,贾某出具了收条,并载明以待运后多找少补。

20131月份开始,贾某向公司交付矿渣。运了150车矿渣后,公司要求贾某返还剩余11万多元的预付款,贾某拒不退还。后公司一纸诉状将贾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贾某返还矿渣预收款11.7万元。

而贾某辩称,其跟公司已经完成结算,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价值15万元的矿渣买卖,并提交了一份公司向其出具的一份收据,上面载明“今收到矿渣运送单410张”,欲证明其曾向公司交付过410车矿渣并进行过结算的事实。

公司在见到该份收据后称,该收据应当载明的是“今收到矿渣运送单40张”,并非410张,收据上的“1”字为后加的,且150车矿渣已包含这40车矿渣。但贾某予以否认。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该份收条中所载的410中的“1”确系后加,在法庭对贾某的再三询问下,贾某承认,该份收条中的“1”系当时运送矿渣的驾驶员后加的,后驾驶员向其告知,他已经知情。

贾某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综合各种情况,三门法院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并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贾某返还给原告矿渣预收款11.7万元。

法官提醒

法庭是极其庄严和神圣的场合,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发表意见、提交证据,但是一切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蔑视法庭、无视法庭纪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

同时,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公民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守法庭纪律。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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