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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年检仍售险 出了事故说免责

车未年检仍售险 出了事故说免责

 

 

黄先生将车借给朋友不料却出了交通事故。事后黄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结果保险公司以黄先生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其实该车在最初投保时也未经年检。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黄先生机动车损失赔偿金13350元。

201412黄先生为自己家庭自用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12130时至2015121224时。

今年411日中午黄先生的朋友赵先生有事向黄先生借车。结果在行驶途中由于一辆中型客车未让右侧行驶与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先生负次要责任。

黄先生就这次事故承担了1万多元损失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黄先生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进行年检。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免责规定。

“当时保险公司没跟我提出车要年检才可以保。”黄先生说保险公司在电话营销时没与他碰过面更没有解释免责条款他认为钱交了就可放心。而保险公司的回答则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都交给了黄先生其中的免责条款全部是加粗加黑的。

经过法庭调查得知黄先生的车辆年检时间应该是201411月。当法官问及黄先生为什么不去年检黄先生说当时去过交警队但已下班后来就忘记年检这事但保险费他是交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投保时车辆已过年检期保险公司仍然收取了未来一年的保险费用且办理了投保事宜这与保险合同中有关的免责条款存在冲突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法院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明知车辆未年检仍卖保险存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黄先生投保时间为201412而该车辆年检时间为201411月。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保险标的物是否已年检进行审查是其当然义务。在应当知道投保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告知黄先生及时办理年检相反仍收取保险费用,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称已通过向黄先生交付保险条款以及在保险单的下方作出过对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这种说法并无证据支撑且显然是流于形式保险公司辩称已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庭后表示车辆要年检上路是车主或驾驶员应该注意的常识问题。出现本案的情况可以看出黄先生确实是一个马大哈。然而从现实生活来看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只追求保费而轻义务的现象同样存在。这里说的义务指的是保险法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也包括审核车辆是否具备投保条件的义务。黄先生的车辆在此之前也是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是否年检的事实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当知晓。而本案恰恰是黄先生的车辆在未年检的情况下进行投保保险人员却没有发现。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这样的说法无法让人信服也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

此外本案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说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因果关系这也是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重要原因。

(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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