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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信息公开 自来水公司败诉

拒绝信息公开  自来水公司败诉

 

 

说起行政诉讼,说起信息公开,大家就会想到“民告官”,通常认为被告理应是行政机关,但在台州市路桥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作为企业的自来水公司却因一份信息公开申请,成为了行政诉讼被告,且被法院判决败诉。

老冯原系某商务酒店业主,2014927日,他通过邮局挂号信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酒店所在户的停水相关信息资料,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他。之后,自来水公司一直没有作出答复。老冯一怒之下将自来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自来水公司予以答复。

对此,自来水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老冯是非公司用户,其申请公开该部分信息的要求涉及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且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来水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老冯的诉请。

对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自来水公司作为为群众提供供水服务的企业,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它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其承担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具有“公共”属性,故具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同时,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自来水公司接到老冯申请后直到其提起诉讼,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未予答复,没有履行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令自来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老冯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路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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