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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期间用他人身份作案3起 川籍男子14年后再入狱

越狱期间用他人身份作案3起  川籍男子14年后再入狱

 

 

越狱14年,期间假冒他人身份作案3起,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对2007年审结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于近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与之前因越狱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将床单拧成绳索逃离监舍

温某,四川省隆昌县人,农民出身,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2000315日,温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076日凌晨,温某在监狱服刑时用床单拧成绳索,从监舍厕所内逃离。出逃后,温某在云南一县城打工。打工期间,温某与当地人饶某同住一旅馆房间,他无意中看到饶某的身份证,发现其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自己较为形似,就打起了在外冒用饶某的身份的主意,于是拿纸笔记下饶某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后温某来到浙江沿海一带,冒用饶某身份办理了暂住证,一直以“饶某”的身份生活。

冒用他人身份再作案三起

200611月,“饶某”先后收购6辆杨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6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16元。案发后,因饶某户籍上没有照片,公安机关将温某抓获后均未查出其真实身份。20071月,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3416元,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此外,“饶某”还因盗窃两次被判刑。

2014817日,“饶某”因再次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公安机关抓获饶某后,饶某称从未到过浙江,才发现可疑。经查证,饶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温某的真实身份这才水落石出。

冒名致原审有误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发现新的证据后,法院认为,根据新的证据,原审被告人“饶某”系温某冒充,且有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毕,原判决存在错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日前,三门法院对该再审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温某在原审中为隐瞒犯罪前科和越狱事实而假冒他人姓名,致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温某冒用饶某的身份,该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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