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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谜案

谜案

(黄岩法院 黄磊)

 

 

“原告霍某,如果你不能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我们将以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听清楚了吗……”

初现破绽

“小黄,你的新案!”书记员把一个追偿权纠纷的案卷递给我。我拿出案卷看了看,只见诉讼请求上写着“判令被告偿还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3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XX元”。我心想,这个案子有点反常,担保人居然是在担保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支付了全部本金,并且按照1.5%的月利率支付了23个月的利息,这样的行为有那么点“傻”。我又看了看还款的证明,只有一张署名为出借人的收条,同时我发现原告和出借人竟然是同一个村的。“看来要好好审审这个案子了。”我暗暗自语道。

两次庭审

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的儿子小李、原告霍某和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双方对之前的借条均无异议,但被告称已经还款,而原告对作为关键证据的出借人出具的收条含糊其词,只说是出借人托人带给他的。我又追问还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原告仍表示是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即2013年9月,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出借人。此时,我认为有必要让出借人到场说明。

第二次庭审,出借人刘某以原告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结果刘某当庭称自己是文盲,不会念证人誓词!而原告提供的收条字迹工整、清晰……于是,我告知刘某,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刘某果然有所畏惧,当庭表示不知道收条是怎么出具的,但是他坚持称原告霍某还了10万给他,是银行转账的。我继续逼问道:“是什么时间汇款的,哪个银行?”“腊月二十八,农业银行。”刘某不假思索地说。我一听,和原告所讲的9月差了大半年时间,原告竟然说是证人刘某记错了……

这次庭审以后,我要求原告提供还款的银行汇款凭证,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回复。

逼出真相

从第二次庭审可以看出,收条是假的,证人刘某的证词和原告所述的还款时间完全对不上,10万元不是小数目,即使记错了,也不至于相差六七个月呀,看来是有人撒谎了。

时间一天天过去,原告始终没有动静。为了查清事实,我打了一个电话给原告,也就是开头的一幕。果然,原告做贼心虚,很快就说出了真相。原来,原告为了多拿利息,捏造了还款时间,真正的还款时间是农历腊月二十八。随后,原告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汇款时间是2013年2月8日,我特意算了一下,果然是农历腊月二十八。

真相大白,我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安排庭审。

握手言和

原告霍某、被告李某都是做工程的,一起共事十多年。做工程缺钱,于是李某向霍某的同乡刘某借了10万元钱,霍某则作了担保。后来,因其他人欠钱不还,李某也还不上这笔钱,结果霍某就替他还了,但霍某为了多赚点利息,捏造了还款的时间。

那天下午,在我的主持下,李某表示愿意还钱,霍某也同意减少一部分利息,允许分期付款。但是,双方对分期付款的具体方案出现了分歧。李某似乎对讨价还价颇有心得,嚷嚷着如果不按他的方案实施就要走人,而霍某称要在一年内还清。我发现,李某虽然嘴上这么说着,但脚一直没动,霍某说完以后依然看着我,看来这原、被告都是想解决事情,同时又想让还款方案尽量有利于自己,此时需要文火慢攻了。整整一个下午,双方几度陷入僵局,每到僵局,我就会根据形势让双方各自让步,直到下午五点多,原、被告才形成一致的意见。待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已经是晚上六点。

从最初的发现破绽,到庭审中进一步挖掘细节,再到迫使原告说出真相,直至最后主持双方调解,我的心一直被此案牵动着。虽然审理过程漫长,但是这个案子办得踏实,调解结案使纠纷真正得到了化解。我想,办理一起“谜案”,从发现疑问开始,就要不断了解更多的细节来挖掘真相,更需要耐心和技巧,才能尽可能还原事实,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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