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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向担保公司借钱 谁知债主另有其人

以为向担保公司借钱 谁知债主另有其人

 

 

以为是向担保公司借钱,没想到债主另有其人。债务人受欺骗出具借条,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债务纠纷案。

临海的王先生与张丽(化名)一直有经济往来,张丽累计向其借款30万元,但没有打借条。2014年8月25日,王先生约张丽到咖啡馆谈结算的事情,张丽没钱还,同意让公公何某及丈夫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条。张丽要求王先生回避,由其两个朋友佯装担保公司的人出面。

张丽对何氏父子表示,欲以房屋作抵押向担保公司借钱。因家里确需用钱,何氏父子遂在借条上签了字,何某为借款人,张丽与丈夫为保证人,欠条出借人处空白。张丽觉得拿不到钱,没法向公公和丈夫交代。为了自圆其说,张丽当天向公安局报警,称被担保公司给骗了,没拿到钱。

事发后,何氏父子才知道担保公司是假,债主另有其人,何氏父子认为他们是被骗签字,对王先生主张债务不予认可。有了借据却要不到钱,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主张的30万元债务实际是被告张丽欠其款项累积而成,何氏父子与王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两人在被骗的情况下签订。何氏父子并未与原告王先生就借款及担保达成一致合意,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未成立。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何氏父子支付借款的诉请。

 

(椒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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