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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协警连扎妻子数刀又自残

80后协警连扎妻子数刀又自残

 

一次美好的沙滩之旅竟演变成一场染血争吵,男子气急之下竟掏出匕首重伤妻子后再割腕自残。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男子小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决其赔偿妻子即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96万余元。

2012年初,离异的施女士认识了做协警的80后小程。之后,两人陷入甜蜜的恋爱中。没过几个月,小程便为了施女士与前妻离婚,两人登记结婚。不过,好景不长,小程和施女士“热恋”后没多久就开始闹离婚。2013年3月,小程带着施女士驾车来到三门草头木勺沙滩玩,本想借此增进一下感情,放松心情。然而,小程的车刚停在木勺沙滩停车场,两人就因话不投机发生了争执。

之后,两人下车互相拉扯,施女士不慎掉下岩石缝间的深沟内,小程随之也跳下岩沟,一气之下他竟从口袋掏出一把匕首,在施女士的脖子及后脊椎等致命部位刺戳了数刀,瞬时鲜血从施女士的脖子一涌而出,她当场就晕了过去。小程离开妻子自己往上爬,因害怕其妻死亡自己要受到法律制裁,便拿起手上的匕首割伤双腕准备自残,并当场软倒在地。躺在地上一会儿后,小程想到自己还有孩子,便爬起来边走边求救,施女士也因此得以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公诉机关指控小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诉讼过程中,施女士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丈夫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庭审时,小程自愿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小程因为害怕恐惧而停止犯罪并到村边求救,该行为有效防止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犯罪未遂,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为逃避法律制裁求救非犯罪中止

法院审理认为,小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法院对于施女士请求的经济损失,除了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予支持,其余基本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认为小程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法院认为,小程的行为虽对防止施女士死亡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作用,但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施救,而是自割双腕并停留了一会儿后,才跑到村落要求村民报警并开展营救,其实际采取的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显低于原本能够采取的最佳措施,小程对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根据证人证言和小程当庭供述,当时他并不确定施女士此时是否已经死亡,说明其也预见到了救助行为失败的可能性,同时也认可这种失败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其向村民求救并非基于积极追求结果避免的心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其放任施女士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目的明确,因此小程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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