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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法院要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一审案件;

4.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5.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

6.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其他一审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确保每位人民陪审员有参与陪审的机会。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3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

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要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七条  合议庭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负责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具体事项:

(一)开庭五日以前将开庭通知送达人民陪审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庭审前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指导,讲解涉及本案的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基本案情;

(三)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依法行使权利,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

(四)及时安排案件合议。如不能当庭合议的,确定合议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宣判。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在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先由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评议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裁判文书文稿应当交人民陪审员审核并签名。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寄送给人民陪审员,并及时告知该案上诉、抗诉情况。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除参与案件审判外,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送达、接访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探索在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公开人民陪审员意见;逐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第十五条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退出等工作,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保障。人民陪审员违法违纪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视情给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送处理建议,或者依法提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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