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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让案件成为心灵的加油站

让案件成为心灵的加油站

(三门法院 赵敏丹)

 

 

“阿姨,来,您慢走,我搀着您!”“好!好!”这是一个案子调解后被告与原告之间其乐融融的一幕。见此场景,我和书记员相视一笑。

“真好!加油!”庭后,我对自己说。说句让自己起鸡皮疙瘩的话,此刻突然觉得浑身上下又充满了初入职时的激情以及甘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初心。而这些正是我在日常琐碎繁忙的工作中逐渐消磨的东西。

这是一起涉及十几年前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案件,听说类似的情况不少,而该案可能是投石问路的先锋。一分到案件,我就向双方律师征询有无调解意向,顺便了解案情,梳理争议焦点。原来,十多年前,被告陈某是个小混混,不长进也没钱,当初听说所在村可能会分宅基地,而他所在村为位置较好的城中村,眼看这机会可赚钱便将可能分得的宅基地以十多万的价格卖给了原告王某。当时王某七十多岁,是个退休职工,想着被告所在村面山背水又靠近市区繁华地段,是个闹中取静养老的好地方,遂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被告可能分得的宅基地。双方的争议在于现已成家懂事的陈某不打算履行合同,而满头白发的王阿姨则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起诉前,双方经过他人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谈妥,立案后也没有到法院参加庭前调解。

第一次办这类案件,我心里还是有点犯怵。为更好地了解案件,熟悉相关情况,我跑了不少地方,也查阅了不少资料。为了解土地的性质、目前现状,我去了村委会、房管所、土管局等部门,得知涉案地块在双方签合同时根本就不确定,三年前才被划拨给被告所在村用作村民宅基地,现在被告已造好房屋,房屋的土地证尚未颁发,也没有房产证。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尚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买卖应当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而王阿姨是居民,那么按照规定双方的合同应当无效。但如此一判了之,陈某未必有能力支付对方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引起潜在的出卖者纷纷效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我思忖着,唯有抓住可能利用的调解点,打好心理战圆满解决才是上策。

开庭当天,被告由妻子陪同,原告则与儿子、老伴同行。通过庭前调解,在原、被告的沉默和双方律师的方案讨论中,我庆幸地发现了调解的基础:原告及家人均比较通情达理,不差钱,被告虽以前有点混,但娶妻后开始重视家庭,比较听妻子的话,妻子也讲理。如此一来,我这边极力劝原告留给被告夫妻安身立命之所,给被告洗心革面的机会,那边则教育被告做人不能背信弃义,既然自己年少无知时犯错,如今就得按要求赔偿对方的损失。

也许是说到了双方的心坎里,之前沉默的原、被告也开始敞开心扉。王某说:“并非我老太婆不愿意调解,而是被告之前拒绝调解,现在被告娶了这么好的老婆,我也不会跟他们过不去,只要赔偿金额合适,我也不强求一定要怎么样。”陈某则愧疚地说:“我就怕王阿姨坚持要房子,而自己又不在理,也不知如何向老婆交代,所以就一直拖着。”

之后,调解方案水到渠成,王阿姨认可合同无效,陈某则同意分两期返还本金和部分利息损失。签署调解协议后,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后来,在约定时间前,陈某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连连说:“王阿姨对我有情,我肯定要守信用。”

我想,如果我没有用心地进行庭前准备,可能就不知如何把握调解的方向,而如果没有用心地当庭观察,更不可能找到调解的突破点。我知道,这个案件之所以圆满,是因为我对它用了心。

作为法官,碰到的案件难免有争议、吵闹,工作难免繁琐、忙碌,但用心去办案,融道德于司法,化干戈为玉帛,可以使更多的案件成为心灵的加油站,让每一个圆满的案件成为新的征程,而当事人也会因此更加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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