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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倒垃圾撞伤维修人员

门卫倒垃圾撞伤维修人员

法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由来】

李某是仙居县某电器维修店的一名员工,担任空调安装工作。2013年5月16日,他受单位指派,前往台州某电器公司安装空调。当天下午5点10分左右,台州某电器公司门卫应某用电动车运送单位垃圾时,因操作不当,撞倒李某安装空调使用的梯子,导致李某从梯上跌落受伤。

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住院45天,医疗费约9万元。后经鉴定,其左、右手腕关节均丧失部分功能,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不成,李某将台州某电器公司告上了仙居法院。

李某认为,他是被台州某电器公司员工应某所伤,应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侵权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台州某电器公司则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本案应属于工伤事故,李某受维修部指派到电器公司安装空调,在此期间遭受的伤害应由其雇主承担。而且,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应某事发时去倒垃圾,并没有履行门卫职责,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胜诉,台州某电器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办案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李某可以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不同法律,获得相应法律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本案中,门卫应某倒垃圾时撞伤空调维修人员,是否也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应某在被告台州某电器公司虽被安排门卫工作,但其在工作期间用本公司电动车为企业运送垃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某撞倒梯子致安装空调的李某受伤,应由台州某电器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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