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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两次起诉最终和解

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两次起诉最终和解

 

 

家住玉环玉城街道的田先生有家商铺,因楼上邻居家的储物间渗水,使得田先生商铺房间的地板、钢琴等物品损坏,这让田家夫妻非常揪心。于是夫妻俩将楼上的房子所有人余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早在2013年12月,田家夫妻曾经提起过一次诉讼。当时田、余两家以及实际住户蒋小姐做过交涉,双方都希望快点解决此事。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谈妥了赔偿价格。田家夫妻之后也撤了诉,但是并没有收到赔偿款。

2014年8月,田家夫妻再次将余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这是田家第二次提起诉讼。他们这回要求两被告赔偿地板、钢琴损失及鉴定费共6500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将渗水部位进行修补至不再向下渗水或漏水。

田先生讲,楼上那个储藏间是有水管的,包括水泵。在庭审中,田先生还递交了视频光盘一份,在视频中能够看出这个水是由楼上渗到楼下,墙壁是湿的,同时有水往下滴。

被告余先生表示,他这个房子好几年没住了,现在都是他的亲戚蒋小姐在住。如果确实是因他的储藏间漏水导致田先生商铺财产损失,他同意合理赔偿。

之后,该案因田先生不同意调解,并未宣判。近日,田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他说已经与余先生自行达成和解,也收到了3500元的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房屋长期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及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相邻关系”及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被告应负有停止侵害、修缮原告房屋、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整改、终止房屋漏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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