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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新车被撞变形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

外借新车被撞变形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

 

 

王先生的这辆宝马轿车,新买不到半年,就被朋友借走当婚车,岂料迎亲当天宝马车与一辆客车相撞,进了维修厂。他认为爱车维修后“身价”暴跌,于是向朋友索赔贬值损失。不过,法院没有支持车主王先生的请求。

【案件由来】

去年1月12日,朱先生家的一位亲戚结婚。因迎亲需要宝马车,朱先生提早几天便和王先生打了借车的招呼。

迎亲当天的早上,朱先生去装饰婚车的途中,车子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车头严重变形。交警部门认定,朱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朱先生将车放在宝马4S店维修,花了约21.3万元。

据王先生说,起初,朱先生曾口头承诺赔偿一辆新车,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当时,他还觉得朋友讲义气。但车修好后,对方却反悔了。后来,由于他们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这辆车一直停在4S店未取。

去年6月4日,王先生将朱先生告到仙居法院,要求除了承担修理费用、修复后停放的损失和保险费外,另赔偿23.4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他认为,车即使修好,也不可能恢复原状,车辆价值严重降低,应当给予赔偿。庭审中,朱先生辩称,宝马车进行修复已经恢复原状,不影响使用。他认为,法律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对方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日前,仙居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21.3万元、汽车修理期间的代步费用5000元,驳回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款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朱先生借用原告车辆,因使用不善造成车辆受损,出借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应赔偿维修费用以及修复后至取车之间的代步费用。

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于法无据。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害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以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因此,车辆贬值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仙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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