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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做“夫妻”三十载 起诉离婚被告知婚姻无效

表兄妹做“夫妻”三十载  起诉离婚被告知婚姻无效

 

 

经常受到家暴的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却被告知维系了30年的婚姻无效。1月9日,记者从三门法院浦坝港法庭获悉,因该对夫妻系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为此,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原由】

泮某与朱某均生于1963年。泮某的父亲与朱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当时,为了亲上加亲,两人从小就订了娃娃亲。1984年农历10月,他们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有了一个儿子。不过,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充满欢声笑语,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加上朱某性格固执,脾气暴躁,经常无故对泮某实施家庭暴力,使得泮某不堪重负。泮某说,丈夫曾有一次借酒发疯殴打她,当时不管亲戚如何劝阻都无济于事。无休止的争吵与家庭暴力,2014年12月,煎熬了30年的泮某再也无法忍受,便选择通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三门法院浦坝港法庭的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泮某与朱某的表兄妹关系。后经仔细询问,双方也都承认。法官审理后认为,泮某与朱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且两人系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据此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1月9日三门法院宣判后,泮某与朱某都存在质疑与不解。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明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官表示,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不存在阻却事由,只要亲属关系符合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则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宣告无效,且宣告后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法官说,泮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在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实则为同居关系,但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据悉,两人在宁波鄞州有两套房子。在法庭的主持下,泮某与朱某对此进行了协商分割,两人各分得一套房产。

 

 

(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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