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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霜叶红了的时候

霜叶红了的时候

(路桥法院 王小波)

 

 

时下已经到了“霜降”的节气,天气却依然凉爽怡人。早晨起来,顺着小区的道路随意走走,原本青翠的柳枝已经剩下不多的叶子,时不时地从一些不知名的树上还“簌簌”地落下几片黄叶。“昔年种柳,依依汉南。今看摇落,凄怆江潭。树犹如此,人何以堪!”树木敌不过春秋的更替,人的生命又何尝不是受制于更多自然或非自然的因素呢?

此时,我想起不久前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死者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从她的儿女(五原告)口中以及事发时她骑着人力三轮车在村路上行驶的情形,可以想见,她的身体应该与许多长年勤于劳作的农村老人一样,是较为硬朗的。作为被告之一的肇事司机是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张某。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伤的老人则承担次要责任。审理中张某话不多,态度也较为诚恳,讲话中一直强调自己愿意按责赔偿。

案发以后,张某通过交警部门预付了医疗费十三万五千元,保险公司垫付了一万元。应该说,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垫付义务。当时老人伤势较重,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颈部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及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从2011年7月事发后住院到2012年2月底出院,医疗费用共支出了十八万余元。期间经过治疗,老人的伤情逐渐好转,且能在搀扶下短距离行走。显然,除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医院的住院账单上已出现了赤字,欠费三万七千多元。

老人的五个子女在催促肇事司机缴费无果后,选择了让老人出院。从庭审调查中得知,此时绝不是出院的时候。据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后也需要有人继续护理,长期家庭氧疗,呼吸肌功能锻炼,内科、骨科门诊长期随诊等。出院的原因变得清晰,是欠费。同时从调查得知,医院为追索欠费,已在早些时候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判决由五个子女给付。由此可知,在老人住院期间,作为子女的五原告并未为老人拿出或筹措过一分的医疗费。

庭审时,从五原告的言谈举止中,我发现,他们应该都是老实忠厚的家庭妇女或普通百姓,家境也可能都不怎么好。但当庭审中五位原告厉声呵斥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时候,我还是忍不住反问了一句:“你们五人出过多少药费?你们就没有想过每人拿出或筹措一些钱给母亲先治疗再说?”一句“我们都是农村的,没什么条件,也不懂什么道理”算是搪塞的理由。

俗话说: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对于一位躺在病床上无能为力的老人,此时又能对自己的子女苛求什么?我不去想象,也不敢想象老人出院时的情景。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2月底出院,直至同年12月16日老人在家中故去,她再也没能踏进医院的大门,即使她家离中心城区的医院不过几公里的距离。期间几个原告没有任何为老人寻医用药的证据,只说在当地村里的诊所看过。

老人死后,交警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了尸体检验。尸检报告在死亡原因分析中认为死者系肺部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其交通事故外伤对死亡起到一定的作用。在随后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据此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与老人的死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了原、被告庭审争论的焦点。为此,基于被告的申请,我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最终认为,由于死者从2012年2月出院回家到同年12月16日死亡期间,没有任何病历资料等记录,无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决定终止本次鉴定。

一次次翻看司法鉴定机构的复函以及被告方当事人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的答辩,我知道,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被告也可以抗辩拒赔,但作为一名法官,自己无法拒绝判决。结合案情,并经过剖析,我最终确认交通事故对老人死亡起到一定的作用,酌情确定百分之三十的参与度,并据此判决被告在除去已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后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八万七千多元。

在上诉期内,作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以一审判决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为由提起上诉。尔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申请执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遇到我说,因为他们没有上诉,中院也就维持了一审百分之三十参与度的判决,说不定比例还可以再高些。

此刻,我想说,对于一个原本身体硬朗的农村老人,哪怕清贫地安享晚年,也许是她该有的人生。但遭遇意外车祸,其身心遭受多少的痛苦,之后又迫于费用拮据而出院回家……如今即使判决再高的比例,又能挽回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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