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啃老”不养老 父母可撤销财产赠与

啃老不养老

父母可撤销财产赠与

 

 

8年前,老冯夫妇把名下的房产给了儿子,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儿子分得房产后竟然拒绝赡养。老冯怒了,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对其儿子的房屋赠与。

儿子分得房产就变脸

临海一农民老冯,今年70余岁,跟老伴周某结婚40多年,育有一子冯某。10多年前,老冯夫妇掏空积蓄,在临海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他们将房子赠与儿子冯某,当时还签定了赠与合同,合同的附带条件中写着,冯某要承担老冯夫妇的赡养义务。

老两口原以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不料,儿子拿到房屋后,竟然变了一番嘴脸,对父母不闻不问。

    前几年,老冯夫妇身子骨还算硬朗,在乡下靠着为数不多的积蓄勉强维持生活。但近年来,老两口经常生病,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陷入了困境,多次要求儿子冯某承担赡养义务,但儿子不顾养育之恩,对父母不理不睬。

夫妻俩两度状告不孝子

老冯夫妇心灰意冷之下,想到上法院维权。

2013年10月,老冯夫妇以赡养纠纷为由,第一次到法院起诉儿子冯某,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临海法院支持了老冯夫妇的诉求,判决冯某负担老冯夫妇的日常开销及医疗费用。但对于法院的判决,冯某拒不履行。

老冯夫妇彻底怒了。2014年9月,他们再次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8年前对冯某的房屋赠与。10月14日,临海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冯夫妇对于其子冯某的房屋赠与。

  

法官说法《《《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撤销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冯夫妇与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官提醒:父母因担心子女不赡养自己而过早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并不可取。

 

(临海法院)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817410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