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一“毒豆芽”生产者获刑两年
因高利益驱动,一男子大量生产、销售“毒豆芽”。10月15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0岁出头的被告人李文弟,原来做过种子生意,也做过豆芽的生产、销售。2012年2月,李文弟从温州来到台州,在路桥桐屿街道找了一处出租房,搭了两个大棚,用来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
为了使黄豆芽和绿豆芽产量更高、卖相更好,到台州之后,李文弟在利益的驱使下,拿出了之前使用过的“AB水”和“豆芽水”,并将生产好的黄豆芽和绿豆芽拉到位于路桥区路桥街道四号桥的蔬菜批发市场里面去销售。
从种子到销售,夏天一般需要4天,冬天则要多几天。初来乍到,他每天的销量只有50多公斤,后来生意慢慢做开了,他每天可以销售250公斤左右。黄豆芽售价3元每公斤,成本2.4元每公斤;绿豆芽售价1.6元每公斤,成本1.2元每公斤。
今年6月13日,路桥工商局在检查时,将正在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了抽检,之后又在其暂住处发现了“AB水”、“豆芽水”等,随后又抽检了生产大棚里面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经检测,在黄豆芽、“AB水”、“豆芽水”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这是一种低毒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已在2011年禁止作为食品生产添加剂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弟为谋取利益,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路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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