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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并进行审查: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举证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等。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缴费。

  (1)付款方式

   当事人直接到中国农业银行窗口办理,汇款时,应注明“诉讼费用”,若代其他自然人(公民)或法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

  (2)开票

  当事人凭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款凭证至本院财务室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四、排期

  缴纳诉讼费后,由法官排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开庭日期。

  五、案件移送

  立案庭应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一)需要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财保组采取保全措施后,移送审判庭;(二)不需要财产保全的,移送各业务庭。

  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缴纳申请费,并提供担保。提供单位担保的,须提交盖有工商局查询章的担保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且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应高于财产保全申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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