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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售货假冒多却以不知推责任

小店售货假冒多却以不知推责任

商标侵权不以主观过错为标准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1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的一家乡村小超市购买了两瓶六神驱蚊花露水。后公证员对所购产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4年2月26日,上海家化认为该花露水并非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六神花露水,上面标注的“六神”字样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便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小超市经营者诉至台州椒江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上海家化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和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该公司在花露水等商品上注册的“六神”文字(纵排)商标以及“六神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庭审中,经拆封比对,封存商品瓶身正面标签“六神”左上方以较小字体标有“雅絮大”字样,背面标明“雅絮大六神”商标,瓶贴下方标注产地为广东汕头,制造商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此,被告抗辩称,花露水为供货商送货上门,告知其可以出售,自己并不知道侵犯了上海家化的商标权,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六神”注册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悉涉案产品的产地为上海,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广东的情形下,仍然购进并销售,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故不能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经释法官法析理,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乡村小店商标侵权案多发,椒江法院2013年至今已受理39起,侵权商标涉及“六神”、“金利来”、“七匹狼”等。
  该类案件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被告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超市或小门店,所售货品以当地周边村民生活日用品为主;二是侵权商品多为供货商送货上门,小店经营户以图方便,不主动出去进货;三是小店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一般以不知晓存在侵权、有合法来源抗辩,却无法提供有效进(发)货单。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该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销售者进货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关注进货差价、商品商标外观等;进货时尽可能签订购销合同并索取发票;不能规范交易的,销售者应保存进货清单、打款记录、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以便保存证据。

(椒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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