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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离婚那些事儿

离婚那些事儿

(椒江法院 蔡旻颖)

 

    我到法院的时间尚短,在民一庭做审判辅助工作掐头去尾也就只有大半年。作为一名适龄未婚女青年,在民一庭接触的众多案件类型中,给我造成最大冲击的就属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案件各种各样,有新婚小夫妻吵着闹着非离不可的;有年逾半百的夫妻为了财产锱铢必较的;有夫妻相互指责谩骂,丝毫不留情面;有夫妻为孩子抚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其中有两件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一起母亲不愿抚养孩子的案件

在大多数案件中,夫妻双方都是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这个母亲却明确表示不愿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这对要离婚的夫妻非常年轻,结婚还不到三年,有两个女儿,一个两岁,另一个还不满周岁。经办法官与被告方联系后得知,被告不同意离婚。这对维系这个家庭无疑是好消息。

但开庭前,来旁听的双方亲属较多并且相互之间产生了争执。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妻子一直低头不语,对于法官的询问,也都由代理人回答。或许是被双方亲属间相互挑衅的话语影响,或许是对妻子回避问题的不满,丈夫在法庭上突然改口同意离婚,还指责原告对两个女儿毫无关心,因为之前两个女儿都是被告的母亲在照顾。在双方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想要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已经没有了可能。

庭审结束后,被告想把小女儿直接抱给原告,但原告坚决不要。推搡之间,双方亲属又开始相互指责、辱骂甚至动了手。最后出动法警和公安,双方才平息下来。

这边骂着、打着、劝着、拦着,人声鼎沸;我回头看那个被扔在电梯口不满周岁的小女儿,已经被书记员抱在怀里。孩子只是睁大眼睛看着四周,也没有哭闹。

书记员看了看怀里的孩子说,“孩子这么小,做妈妈的怎么忍心?”我们都沉默了。只有孩子安静地把头倚在书记员的肩上,似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这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后来经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大女儿由父亲抚养,而小女儿给了妈妈。

第二次起诉离婚仍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

江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三十余年,两人经过几十年的共同创业打拼,企业规模逐渐扩大。儿子江某某三十几岁,已结婚生子成立了小家庭。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屡次对簿公堂。

2013年12月,江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认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也不可能再和好。庭审过程中,丈夫江某坚持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分居两年以上,妻子王某则否认分居,指责江某是因为婚外情而提出离婚。在双方辩论环节,王某突然提出丈夫要离婚导致她得了抑郁症,还拿出医院的就诊记录。这个新情况引起了经办法官的重视。综合考虑案情,经办法官当庭判决不予离婚。

该判决满足了女方不愿离婚的要求,可在判决下达后,妻子王某的情绪突然激动起来。她扑向原告江某,撕扯他的衣服,哭喊着江某背信弃义、抛弃妻子。江某连连后退,躲闪不及。坐在旁听席上的儿子连忙上前去阻止。王某被儿子拉住后,索性躺倒在地继续哭喊。考虑到王某患有抑郁症的情况,我们马上喊来法警,把王某请到审判庭外,安抚她的情绪。

刚安抚好被告王某,原告的责难接踵而至。“你们看我过的是什么日子!我第一次起诉不让我离婚,第二次你们还不让离。这判决我不满意!”经办法官耐心地解释,“一般的离婚案子,第二次起诉,多半是会判决离婚。但你这个案子有特殊性。你看你老婆因为要离婚都已经得了抑郁症,年纪也50多了,如果她因为离婚出了事,你怎么面对你的儿子?”江某沉默了。经办法官继续说:“你看,你主张已经分居两年,但拿不出证据。都这么大年纪了,再考虑考虑吧。”江某听了直摇头,对这样的解释并不满意,直嚷着要第三次起诉离婚。

案子审结后,王某时常打电话询问江某有没有再次起诉。尽管我们多次解释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要隔6个月才能再起诉,但王某及其家人还是无法放心。

结语

离婚纠纷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其中情理纠葛错综复杂,经验再丰富的法官、规定再细致的婚姻法条文,也断不清这家务事。两个人从相知相爱相守一路走到彼此冷漠厌恶直至翻脸,其中的酸甜苦辣,不为外人道。虽然将小女儿判给了女方,但不知道这个原本不愿抚养孩子的母亲是否会照顾好孩子;王某在法庭上哭闹,她要的不是法官的判决,而是丈夫的回头。这些恰恰是法律无法企及的。婚姻太过复杂,我们能解决的部分太少,一纸判决无法厘清法律之外的情感纠葛。

作为法官,我们应该怎么要求执意离婚的男女呢?每当面对反目的夫妻,我总忍不住想象他们初识的场景。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婚姻应该是神圣的、庄重的,无论现代人的婚姻观如何变化,结婚和离婚都不应该成为草率的事。所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要相互磨合双方的优缺点,才能相伴一生,只有相互包容和谦让的家庭才会成为永远迷人的风景和憩息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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