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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小”案更须大调

“小”案更须大调

(温岭法院  戴晶淼)

 

那天早上一上班,我发现自己的办公室门口站着好几个人,仔细一看,是上午要第二次开庭的一起案件的几个当事人。正担心他们又会像上次调解一样剑拔弩张,恶语相向,没想到被告看到我就迎了上来,还笑眯眯地对我说:“戴庭长,刘某打电话过来了,我们也愿意进行庭前调解,真的谢谢您了。”听到这话,我心里也是直乐,这个“小”案件,如能顺利调解,也真是不容易啊!

缺席案中有蹊跷

这个案件说小也不小,原、被告均是辛辛苦苦来温岭创业的温州文成人,也算是一衣带水的老乡了。被告因经营鞋厂所需向原告购买了3万余元的纸盒,购货时均由被告方人员在送货凭单上签名,本来,把这证据保管好就万事大吉了,但后来原告一看,在送货凭单上都没写单价,到时候钱拿不回来不就坏事了?!因此,原告马上去找被告要求对欠款进行结算,恰逢在此期间,有个叫翁刘某的人向被告购买了9万余元的货物,但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付款,而这人的妻弟就在原告的厂里当管理人员。据被告了解,此人甚至在原告的厂里还有股份,被告则心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欠原告的钱就让这个翁刘某来支付吧。于是,被告就很爽快地给原告打了张欠条,在欠条的下方则要求原告写了“人民币刘某转”这几个字。后来,原告凭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万余元。

开庭当天,不巧被告的母亲生病,被告也没有什么法律意识,径自陪着母亲去看病了。庭前,我照例打了个电话给被告,问他怎么不来开庭。他讲了具体情况,说过几天一定来法院把事情解决掉,但在电话里并没有就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既然如此,我只得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但在审理中,我仔细地审核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欠条,发现欠条上“人民币刘某转”这几个字有点蹊跷,经问询原告一口咬定说欠款是事实,“人民币刘某转”这几个字是被告要求加上去的,但与本案争议事实并无任何关联。

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为了胜诉有意隐瞒了一些情况,一时之间我也没办法查清楚这几个字的由来,不过我也留了个心眼,案件没有作当庭宣判,同时通知被告回来后就来调解。

解铃还需系铃人

过了几天,被告真的过来调解了,据被告说这个翁刘某是原告的亲戚,现在已避债外出,电话也打不通,其欠被告的9万多元钱至今分文未付。当初在被告立欠条的时候,原告已同意将被告欠其的3万多元在该9万多元中折抵,直接由翁刘某支付,因此由原告加上了“人民币刘某转”这几个字。现在原告背信弃义,无理起诉被告。另一边,原告则说这几个字是在被告的无理要求下被迫写上去的,自己根本就不同意这样的折抵,而且只知道有个翁刘某的亲戚在自己厂里,但只是一般的管理人员,现在已失踪一段时间了,并不知道欠条上的“刘某”是什么人,何况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就是翁刘某,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听了这话,气得当场就对原告挥起了拳头。

在稳定双方的情绪后,我心想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突破调解僵局,还得在这个“刘某”身上下功夫。我这边对原告说,“刘某”就是翁刘某的事实你们是清楚的,欠条上加注的“人民币刘某转”这几个字让欠条本身的证据效力产生了瑕疵,让法院难以下判;那边我又劝说被告,如果依据在欠条上加注的这几个字作判决的话,也不一定就能让其免责,毕竟这几个字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也没有“刘某”的签字。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我让原告想办法去叫“刘某”和被告联系,确定一下立欠条后有无发生过相关债务的相抵。如果原告连这个义务也不尽到,法庭将会视情作出判决,但如果“刘某”至今没有付过款,那么被告就要考虑该如何付款了。

峰回路转握手言和

当时,原、被告听了之后既没反对,也没吱声,我以为希望不大,没想到在第二次开庭前竟然已经化干戈为玉帛。原来,原告迫于压力让“刘某”(其实就是翁刘某)与被告联系,而“刘某”打电话给被告说钱分文未折抵,希望年底回来再把欠被告的钱慢慢付清,已起诉的3万多元钱要麻烦被告先想想办法,这样被告总算是消了气,双方平心静气地在庭下进行了协商,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个案件就这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我庆幸自己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就案论案,轻易下结论,也没有因为案件的标的“小”而不重视它,在被告未到庭和抗辩的情况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并在释明上下功夫,让双方都明了自己在案件处理中的利弊,使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也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真是“小”案更须大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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