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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以我市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构建为视角

 

台州中院课题组

 

 

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是难以彻底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必须形成社会整体合力进行综合治理,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逐步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今年3月2日,省综治委出台《浙江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为落实会议精神,及时总结我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我院专门组成课题组,深入基层法院与执行干警座谈,走访部分行政机关,并赴嘉兴、宁波等先进地市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我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尤其是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状与探索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组织、纪律、舆论等手段协同解决“执行难”,建立了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主要有:

(一)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06年5月,市委专门召开全市执行工作座谈会,并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建设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2007年底市委建立以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等24家单位组成的市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定期、不定期协调处理人民法院执行协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市委又成立了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还对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审议。

(二)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1.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总体框架。2006年6月,我院联合检察、公安、发改委、建设、国土、工商、交通、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11家单位发出《关于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承揽工程、公司登记、接受荣誉、提拔使用及减刑假释等相关活动和行为自由加以限制,① 从而形成了全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总体框架。

2.建立特殊主体案件通报制度。针对党员、公务员等特殊主体执行难问题,我院联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早在2001年7月即出台《关于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把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2006年9月,我院再次联合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立特殊主体案件通报制度。如天台法院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会同当地纪委、组织部门向20名特殊主体联合发出督促执行函,12件案件履行完毕,8件案件以和解结案。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针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找这一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问题,各地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2008年5月我院在与公安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此后,全市两级法院与公安机关积极实践,逐步形成了查询、查控、查处三大机制。截止2009年12月,全市公安机关累计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21334件,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86人,控制被执行人135人,通报备案157人,宣布护照作废6人,边控17人,查扣车辆218辆,提取或扣划保证金69件,此外还处置暴力抗拒执行等事件27件,立案侦查涉执行犯罪案件62件。今年年初,我院再次会同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对上阶段公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公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最近,临海法院又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建立了法院派驻公安机关信息查询机制。②

4.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2009年9月,我院在与市人民银行多次磋商的基础上,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金融征信系统信息实行共享下发会议纪要,全市法院自2009年11月起将执行案件信息等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则向全市法院开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服务;相关信息采集和交换工作均基于政府网或其他安全网络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玉环法院与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落实会议纪要过程中,进一步建立了集中查询及执行信息反馈电子化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我市法院与国土、房管、媒体等相关单位的协作也进一步加强。去年8月,我院会同市国土局出台联合文件,将受让农村房屋人员范围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全市农业户口,以解决农村房屋处置难问题。

(三)执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1.曝光被执行人信息。早在2006年5月,我院即会同4个基层法院在《台州日报》上专版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信息,揭开了全市法院曝光被执行人信息的序幕。此后,全市法院积极尝试在报纸、电视、广播、法院执行网、村居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扩大曝光的实际效果。特别是2008年1月临海法院率先在崇和门广场大屏幕曝光“老赖”彩色照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当年4月的全市法院春季集中执行活动动员会上,我院及时肯定这一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全市法院自2009年起又通过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最高法院在外网设立)和信用浙江网向社会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

2.建设法院执行网。2006年5月29日,“台州法院执行网”网站正式开通,并实现了与各基层法院执行网及与本地门户网站——中国台州网的链接。网站除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和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外,还将未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信息通过该网站予以公布。目前全市法院执行网点击率突破600万,其中台州法院执行网点击率突破100万。

3.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6年,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法院分别在内、外网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8年又解决了内外网数据互导的技术问题,执行法官只须在内网上及时录入信息,网管员每月将内网信息导入外网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了执行案件信息的实时流转、业务数据透明管理、执行节点的全方位监控,为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辖区内执行工作的新型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也为下一步与相关部门的信用平台链接奠定了基础。

4.加大执行惩戒力度。全市法院进一步运用刑罚手段,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努力营造“不履行生效裁判就是违法”的高压态势,为曝光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涉执行刑事案件62件,目前已经法院判决的30件。

二、问题与原因

从此次调研情况来看,虽然我市在建设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方面起步较早,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市层面来看,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息共享难

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41号)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共享。”我院与公安、人民银行等11家单位发出的《关于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联合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执行网与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网络链接,为相互征信查询等提供服务或参考,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规定最终并未得以落实。

1.各部门信息互相封锁。实践中,相关信息分散由各单位掌握,如公安的户籍、暂住、旅馆业住宿登记、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工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系统,税务的税收管理系统,房管的房屋管理系统,土管的土地管理系统,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等等。各单位互相封锁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允许相互链接,成为信息共享的最大瓶颈。此外,尽管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③ 解决了公布、运用被执行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有些学者指出该条规定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明确了法律依据。但仍待解决的问题是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房管、土管等各系统的信息哪些属于“隐私”、“商业秘密”?哪些能够公开?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在这些敏感问题上的法律缺位,也使各部门心存疑虑,担心因为信息共享而承担责任。

2.信息化程度参差不齐。信息共享必须以高信息化为基础。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有少数部门信息化程度较高,业务数据均以数据库方式诸存,信息录入准确、全面、及时。多数部门信息化程度偏低,信息录入失真、不全、滞后现象比较普遍,还有少数部门业务信息以WORD、EXCEL等文档保存,未建立相应数据库,从而给信息共享带来困难。特别是失真、不全、滞后的信息共享或公开后,极易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缺乏全市性统一平台。部门封锁壁垒和法律法规缺位,使得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必须置于党委的有力领导下,由政府牵头,建设统一的信用体系。但从台州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多家单位各自建设信用体系,既造成了重复建设,又形成了互相抵制,信息无法有效集中,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由于缺乏权威的信用体系,法院在建设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过程中,不得不走个别磋商解决的路子,收效甚微。各家单位仅仅愿意提供法律规定的查询服务,即使是与人民法院形成信息共享会议纪要的人民银行,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向其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时,其向人民法院开放查询的也仅是金融征信系统,而非与执行工作最为密切相关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而且开放查询也仅仅限于其配合法院查询,而非信息共享意义上的法院获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协助查询难

由于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目前的查询仍然只能沿用传统的模式,效果仍然不够理想。

1.查询效率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时,执行干警不得不奔波于房管、土管、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以及点散面广的金融机构之间,犹如大海捞针,工作效率低下可想而知。特别是在账户)查询这一关键环节上,问题尤为突出。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系统包含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账户)信息,前几年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向法院开放查询账户)信息(但不含余额,法院获得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后,再向有关商业银行查询余额)。但在清积活动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文件出现了变化,④ 县、市一级的人民银行据此不再向法院开放查询,法院需查询的,只能通过高院向人民银行杭州支行提出,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执行工作量,降低了执行工作效率。

2.动态查询难。由于单次查询仅限于一个时间点,受法院案多人少等因素影响,执行干警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反复向有关单位查询,因此对此后的财产变化状况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当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执行(包括程序终结后的恢复执行)的请求时,执行干警不得不依赖于申请执行人方的举证,从而引发了部分当事人甚至人民群众的不理解。

3.行政监管松。一些执行干警反映,由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松散,被执行人往往借助多头开户、化名存款、账外设帐、挂名置产等手段,搞财产体外循环;有的则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脱壳经营”、悬空债务,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财产难寻”现象更加突出。特别是被执行人到处开户甚至在一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现象非常普遍,⑤ 查询过程中挂一漏万难以避免。

(三)威慑联动难

《关于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联合通知》早在几年前就已出台,文件中关于执行威慑联动的具体措施较为全面、有力。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实践中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1.执行威慑尚未形成常态。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框架下,基于信息共享平台,使得执行信息进入系统后即能“为他所用”,在各联动单位间形成一种程序化的自动制约,从而使威慑成为常态。但由于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建立,实践中威慑并未成为常态,而是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启动,⑥ 从而使其威慑效果大打折扣。

2.联而不动现象突出。由于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并非基于法律的统一规定,而是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争取各部门支持配合的产物。因此,其发展缺乏稳定性、可持续性的保障。各部门普遍将威慑联动当作配合法院执行的“份外之事”,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上不够积极,甚至能推则推,影响了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功能的最大化。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一些部门片面理解法律,常常以一些内部规定和常规做法应付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如中院及多家基层法院在执行多起股权转让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工商部门将法院的强制执行等同于普通的股权转让,苛求被执行人到场配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3.个案操作模式存在随意性。由于威慑联动必须个案操作,这就要求执行干警因为个案要向多达数十家相关单位发出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建议函,而在案件执毕后又要及时撤销上述要求。姑且不论相关部门不厌其烦,光是如此之大的工作量,就非执行干警所能承受。⑦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普遍倾向于要求执行干警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向一家或者若干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建议函。但此举在减轻执行干警工作量的同时,又导致了启动与否的随意性,无法有效防止执行干警遭遇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的执行不力等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执行难”问题的根源之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标本兼治的方法,是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从国外及国内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设立机构,落实具体牵头部门。市委、市政府成立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办公室和个人信用建设办公室。考虑到我国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建档的实际情况,企业信用建设办公室可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商局作为牵头部门。考虑到公安部门对个人的信息掌握较为全面,信息化程度高的实际,个人信用建设办公室可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作为个人信用建设的牵头部门,公安局长担任个人信用建设办公室主任。

2.整合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平台以工商登记、年检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反映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合同履行、银行贷款偿还、合同纠纷、纳税、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信息平台。金融、税务、质监、统计、房管、土管、法院等部门要尽快同企业信用平台相互链接,实现资源共享。个人信用平台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劳动、金融、人事、法院等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反映个人收入、就业、个人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信息系统平台。信用平台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克服部门封锁、信息化程度不一等实际困难,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的准确、全面、及时。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分步走”:近期可将信息化程度较高、与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密切的部门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平台,远期必须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各部门的相关信息陆续纳入信息共享平台。

3.加强运用,促进信用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有助于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促进执行难的破解,更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建设。通过技术设定,使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公系统上处理相关事项时,系统自动弹出相关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不良信息尤其是被执行人信息,以实现预警甚至禁止功能,各部门借助该功能,依据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对被执行人申请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从而真正使威慑成为常态,有效解决目前执行联动威慑须依个案操作的突出问题。同时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的综合运用,如向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可公开部分信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跨部门联合奖惩,由特定的征信机构依据科学的评估机制出具信用报告等等,促进信用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创新执行工作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法院而言,构建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建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必须坚持不等不靠,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机制。

1.建立银行存款“点对点”集中查询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密切配合与相互联动,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查控机制。今年2月,玉环法院通过与该县人民银行及十三家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了法院与各家金融机构“点对点”查询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与法院执行集中查询及信息反馈对接工作,点对点以固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集中传递查询及反馈信息。法院经办同志于每周一将集中查询信息发送至各金融机构指定邮箱,各金融机构负责经办同志及时接收查询信息,在收到法院集中查询信息三天内将查询信息反馈至法院指定邮箱。法院需要应急查询的,经办同志在向各金融机构指定邮箱发送查询信息的同时,电话告知金融机构经办人。这一做法大幅度提高了金融存款查询的工作效率。市中院应及时与市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沟通、协调,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玉环做法,尽快建立全市集中查询银行账户)及执行信息电子化快速反馈机制。

2.建立“点对点”协助控制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土管、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机制。可由法院指定专人查询或由指定电脑与相关部门联网进行查询,并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努力将电子化查询机制、派驻查询机制运用到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上,以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当前,可通过在公安机关设立执行查控室、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执行联络点,实现执行信息的及时、集约查控。具体来说,即由法院在公安机关内设立执行查控室,公安机关为法院查询提供固定场所和终端,赋予相当的权限,法院确定专人可随时前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户籍)、住址、车辆、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逃匿的,也可通过公安机关网上布控,有关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时,即与执行法院联系。法院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执行联络点,对接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的工作窗口,执行联络点通过设立法院内网专线传递信息。同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纳入工商、金融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征信系统。

3.建立集中查询与强制执行分组实施的执行新模式。随着民诉法修正案实施,执行机构的职责发生很大变化,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变更执行等法院审查案件大大增加,执行实施与裁决分离对执行工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当地编委的支持下,同意中院执行局在现有执行庭的基础上,增设执行审查处和执行综合处,形成“一庭两处”的模式。中院应尽快健全机构设置,优化执行职权设置。“点对点”查控工作统一由执行审查处实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先由执行审查处对被执行人各方面财产情况进行“拉网式”的批量调查。对发现有财产的,再移交执行庭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集中查询与强制执行的分离,既可以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又可以克服执行不公、不力现象。

(三)强化党委统一领导

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

1.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尤其是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建立、运行是实行社会联动的过程,工作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如果仅仅依靠法院去推动该项工作,显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及时协调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冲突,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

2.制定《台州市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制定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办法及各部门职责等,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

3.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将协助执行工作和落实执行威慑联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协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情况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视履行情况不同给予不同的考核评价,对工作落后单位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直至一票否决。

 

(课题组成员:

          张敏、钟普林、李至坚、汪勇钢、陈伟君)

 

注释:

① 《关于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相关机关、部门、单位按照台州辖区内执行法院案件移送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要求,分别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应及时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要暂停办理减刑、假释手续。(二)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出境或停止其办理机动车辆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积极协助法院查询、确认被执行身份等。(三)停止给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办理一切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相关手续。(四)限制给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有关规划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以及房产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五)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矿产)使用权竞买、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六)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有关企业变更、年检、注销及股权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等登记手续。(七)停止给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办理车辆营运、过户等手续。(八)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退税等手续。(九)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或法院执行网公布的曝光各录,停止或限制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再贷款及融资等。”

②该机制的具体运作方式如下:一是由法院派驻1名干警到公安机关设在政府办事大厅的窗口负责信息查询工作;二是由公安机关驻政府办事大厅的窗口单位单独设立法院查询窗口,并由法院配备电脑与公安信息平台对接;三是由公安机关上报省公安厅,核发相关证件给予法院派驻干警最大信息查询授权;四是法院各庭室需查询信息的,由专人与派驻干警联系,派驻干警通过公安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后,以传真等方式反馈;五是通过公安信息平台可对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户籍)、暂住地、旅馆业登记、出入境记录、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全方位查询,同时还可提取当事人的电子照片等。

③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④根据二者于2月11日颁布的法发[2009]5号《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对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查询另行通知。通知下发前人民银行暂不提供查询”。

⑤在2008年全市法院春季集中执行活动期间,路桥法院执行法官奔赴东阳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东阳某建筑公司的开户情况。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被执行人竟然在金融机构共开有183个账户),不但遍及东阳市的金融机构,而且遍及全国各地。

⑥ 《关于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并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建议函,要求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权利和自由:(一)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包括部分义务)的。(二)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限内去向不明致无法查找的。(三)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开表示拒不履行,或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四)其他需启动‘执行威慑机制’的情形。”

⑦近年来,我市法院执行收案数逐年递增,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0639件(较2007年同比上升25%),2009年收案数达23686件(较2008年同比又上升14.8%)。执行任务不断加重,而执行力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市法院现有执行干警172名,2008年人均结案118件,2009年人均结案达138件,有的基层干警年均结案高达250件,执行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加班已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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