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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曝光效应
◎汪德锋(温岭法院)
下雨天,我正在办公室埋头整理案卷。随着一阵“咚咚咚”的敲门声,一个略微面熟的人一瘸一拐地走进办公室,轻声说道:“法官,有个事情想麻烦您。”
来人是我以前经办案件的申请人陶某,我起身迎了上去,惊讶地问:“噢,是陶某啊,有什么事情吗?我记得你的赔偿款去年就拿到了呀。”
陶某掏出一叠票据递给我,说道:“法官,这是我拆钢板的费用,能不能麻烦您给执行一下?”
我为难地看着陶某,解释道:“我们法院执行是有规定的,必须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你这些费用我这里不能直接执行啊。”
陶某神情有些黯然,他继续恳求道:“法官,求求您了,您知道去年我们家为了打官司费了多大的精力啊。”
原来去年年初陶某被王某的车子刮倒摔断了一条腿,在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王某耍起了小手段,先是申请医药费鉴定,后是上诉,等判决生效已过去大半年,而且生效判决出来后也不履行,就这样拖着。陶某无奈申请执行。经过法院电话催讨、查询存款、扣押车子等一系列的组合拳之后,王某最终到法院履行义务,付钱的时候,还若无其事地说:“就几万块钱,我们又不会赖你的,有什么好急的啊?”完全一副“你能奈我何”的姿态。
看着手里的票据,我心里也暗暗替陶某着急,这个王某确实懂点法律,在前一个诉讼中用尽合法的方式,硬生生地拖延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现在再这么来一次,陶某确实吃不消。想到这里,我决定帮陶某一把,先打个电话给王某探探情况,在打电话之前,我翻看票据并计算了一下,费用不多,是5127元。
“法官,王某很好面子的。上次就因为我起诉他,法院把传票送到他家,别人都看到了,让他很没面子,才故意那样拖时间。所以我这次不想打官司了。”陶某这时又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
我眼前一亮,这倒是一个不错的突破口。于是,我便以诉前调解的身份打电话给王某:“王某,我是法院的汪法官,找你说去年的交通事故的事情,陶某拆钢板的费用现在出来了,你能来法院谈一下吗?”王某犹豫了一下,答应了。
到了法院之后,王某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纠缠,很快便在调解中心法官的调解下当场支付了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我心中很是奇怪,到底是什么让王某变化如此之大。王某的回答解开了我心里的疑惑:“要是为了这么点钱,被你们送上曝光台,我会更加没面子的!”
原来如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院在温岭日报与电视台设立曝光台,每月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看来这个做法对王某等要面子的人来说可是个紧箍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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