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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让我们守护生命该有的尊重

让我们守护生命该有的尊重

当承办法官告诉我原告林青的父母已经与医院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时候,我记得是下午快下班的时间。放下电话,一种重压释然的轻松感涌过。但倏忽间,心底又升起一种如暮霭般茫然的沉重。我不由地问自己:当我们身患病痛,踏进医院求医问药的时候,每一个普通的生命,是否都能得到他本该有的尊重?

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长,是我自己上门要来的。

那天我例行到承办该案的法官处了解日常审判情况,顺便问了问近期有无遇到什么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顺手拿起桌上一份白色封皮的鉴定意见书,说到了原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听了她对案情的简要介绍,当时我的第一感觉是,这种听起来较为普通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药怎么会有如此毒性,竟将这个因肺结核病在上海治疗后已有好转、再到本地医院寻求续治的年轻姑娘变成了“植物人”?

我当即坐下,仔细翻看了原告在这家本地三甲医院的住院记录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送给双方了吗?”我问道。承办法官告诉我已经送了,但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原告父母一方认为鉴定意见偏袒被告,一味采信被告所谓的住院记录,分析原告的病因不明确,因此意见较大,而鉴定机构在意见书的最后部分承认自己在本案相关方面的医疗鉴定水平欠缺,提出了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的要求。对于能不能委托重新鉴定,她也吃不准,正好可以征求一下我的意见。

看着承办人从抽屉里拿出来的厚厚一叠卷宗,我知道此时自己有些激动,抑或几分激愤:虽然一个人的命运可能过于多舛,医疗活动也有太多鉴于患者个体差异的不可预测性和技术风险性,但仅就本案而言,作为一家三甲医院,仅有住院记录反映病人在注射药物后擅自一人出院吃饭,1个小时左右后被人送回即发生病情恶化反应,直致不久后变成“植物人”, 该医院对于这个被确定为一级护理的患者,是否过于草率?期间院方护理的真实情况怎样?被告主张“原告擅自外出吃饭”的情况能够成为推托自己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何况,院方自身提供的住院记录材料中对原告静脉注射“乳酸左氧氟沙星”的用量及注射完毕的时间等记录也与其主张的事实不符。

“温州这家鉴定机构也算实诚,最后对他自己在这方面鉴定能力的不足作了自认,也给了我们重新委托鉴定一个依据。”我说道。

“那我跟原告父母说一下,我们同意他们的再次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些释然。我点点头,“这样,起码他的父母也宽心一些”。沉默片刻,我说道:“组成合议庭的话,我来担任审判长吧。”

对于两位已尽心照顾自己仅有二十五岁、尚未婚嫁的“植物人”闺女将近两年,不知道还要延续多久,且与院方经过数番争执、心力交瘁的父母,此刻我还能说些什么?我又能理解他们其中的多少苦楚呢?

“医者仁心,大医精诚。”

在当下这个处处充满利益交换、人情冷漠的社会,我们又该如何去诠释这些流传千年、弥足珍贵的医训?

此后的一段时间,案件进入再次委托鉴定程序。

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的意见书交到我手上的时候,承办法官告诉我,原告父母虽然对这份与第一次鉴定结论相差无几的意见书仍有异议,但说话时的语气平缓了不少。我点了点头,体会到了此中的意味。

开庭审理的时候,原告的父母、代理律师和她的舅父等亲属来了十几个。粗粗一看,便知她的父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她的父亲发言时总在一个劲地重复“她刚去时还好好的”。当我们当庭释明,根据案情,原告方可以就调整后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增加数额时,我发现这位老父亲混浊的眼眸中闪现出了一丝感激的光亮。

因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下再行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协调。

在随后进行的分头调解过程中,我们见到了专程赶到法院的原告父母及亲属。结合案件实际,我给他们重点分析了二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依据,并列举了本院曾审理过的一些案例和一些网上公布的案例,真诚地提出了我认为最佳的解决方案。随后,趁热打铁地说:“今天你们到法院来寻求解决,主要还是为了你女儿,我们也非常同情,她这样的状态,拖下去也不是办法。现在医学发展很快,况且你们也不相信这家医院了,何不与院方有个了断,拿些赔偿金带女儿去别的好医院再看看,或许会有希望的。”对此,他们表示回去再考虑考虑。

过了几天,承办法官告诉我,经过我们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了协议,原告方同意接原告出院,被告方在原告办妥离院手续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七万多元,也不再要求原告支付住院近两年的医疗费等二十多万元。

写到这里,我不由想起前不久看到《读者》上刊登的一篇演讲词,题目叫《在怀疑的时代更需要信仰》,我想作者这里的“信仰”一定包括了职业的追求、职业的精神、职业的道德,告诉我们什么应该时时坚守,什么值得一生信仰。作为一名某种意义上被常常与医者放在一起比较的法律人,我不禁问自己:“给每一个普通的生命以应有的尊重,你我又做得怎样?”

                           (路桥法院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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