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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颜某离婚纠纷案

叶某诉颜某离婚纠纷案

——“工龄买断款”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

陈泳滨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企业改制取得的“工龄买断款”兼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案情】

原告:叶某

被告:颜某。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颜某经人介绍认识,2004115登记结婚。2008822生育一女,取名颜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工作的公司企业改制,被告领取在职职工生活费补助32000元,工龄补贴90000元,一次性安置费用161700元共计283700元。另查明,被告自1982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企业改制止。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颜小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和教育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在其公司的补贴60万元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颜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原告抚养孩子,但是抚养费问题,原告必须提供小孩出生的确切证明,如果确实是原、被告所生育的,被告应当承担抚养费。被告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按政策兑现被告一次性补偿金、再就业补贴、提前补贴退休费等,原告认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所在的原单位不是破产,而是企业改制,上述费用是将被告离正常退休还有12年的收入提前领取,属于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原告主张上述费用60万元不属实,实际上只有20多万。

【审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女儿颜小某随其生活,被告无异议,被告以颜小某的身份存在异议为由不愿支付抚养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考虑本案实际,确认由原告抚养颜小某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依法贴付抚养费。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确定被告每年负担颜小某的抚养费6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对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企业改制获得的在职职工生活费补助、工龄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用,经向该公司及温岭市工业经济局调查,结合企业改制分配方案制定的原则,上述费用可概括为因企业改制获得的“工龄买断款”,系该公司对被告工作期间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被告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的款项。该院认为,简单的将上述费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均不妥,原、被告双方系再婚,且双方结婚前被告已在该公司工作21年之久,以双方婚姻存续年限为依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为宜。因该公司在改制时预留了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被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在计算年平均值时宜以六十周岁为上限,而被告19岁参加工作,因此,被告的“工龄买断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数额为283700元÷(60-19)×8=553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颜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颜小某由原告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颜某支付抚养费90000元。三、被告颜某支付原告叶某“工龄买断款”27678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龄买断款”的性质认定及如何分配?

    一、企业改制取得的“工龄买断款”如何定性

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对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龄买断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其本质为“失业补偿金”,是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因企业改制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可见,工龄买断款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在着本质区别。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工龄买断款为夫妻个人财产,但在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对劳动者而言,工龄买断款是以劳动者放弃终身制的职工身份而换来的经济补偿,具有较强的专属性,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都应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龄买断款与工资相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首先,从法律条文上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有出现工龄买断款的表述,但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与工资的属性最为接近。其次,从立法层面上分析,《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别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龄买断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类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工龄买断款在现阶段并非法律术语,其与破产安置补偿费最为相近,应参照上述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意见认为,工龄买断款兼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属性,其份额如何取决于夫妻关系存续情况。所谓工龄买断款,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今后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款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工龄买断款不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工作的即时反馈,而工龄买断款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续性。准确界定工龄买断款的性质,应以相应规则对工龄买断款进行划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则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在司法实务中,主张工龄买断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支持者,提出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破产安置补偿费与企业改制所得的工龄买断款存在着本质区别。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前提是破产企业与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依法申报破产的,经法定破产程序后,职工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请求获得安置补偿费的权利。安置补偿费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破产安置补偿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本质上仍然属于工资性收入。工龄买断款的前提是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包含了企业对职工在过去的工作中所作出贡献的经济补偿和对职工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保障,与职工存在着较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工龄买断款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关系终身制体制下的产物,应当视为职工本人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而不纯粹是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因此,将工龄买断款简单地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都是不恰当的。就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说,它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

二、“工龄买断款”的分割规则

工龄买断款兼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在计算夫妻各方应得的份额方面,不应采取简单的平分的做法。用人单位支付工龄买断款是出于对劳动者在过去工作中作出的贡献和将来的生活提供保障的目的,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虽然现行法律规范未对工龄买断款的分割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2011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可参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原则处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工龄买断款和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价值属性上具有共性,那么如何分割更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计算标准,工龄买断款的年平均值,是指劳动者领取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劳动者进入该单位实际年龄的差额。在年平均值的基础上,结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可得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作出如此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明工龄买断款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在适用具体规则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往往为劳动者一次性交纳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可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在计算具体年限时,应为六十岁与劳动者进入该单位实际年龄的差额。如果企业在改制时,没有为劳动者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在计算具体年限时,应为人均寿命与劳动者进入该单位实际年龄的差额,基于现行法律规范未明确限定为七十岁,结合立法本意,人均寿命可以参照劳动者住所地上一年度的全省人均寿命标准。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婚姻的稳定存续,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尤为重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形成不同于个体的共同体,任何一方的劳动付出往往都有另一方的情感支持,在婚姻走向消亡之际,对任何一方获得的工龄买断款根据其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作出合理分割,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首先,工龄买断款还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应对纳入这个范畴的费用进行甄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买断工龄并发放相应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名称,有效甄别工龄买断款的范围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被告所得的款项虽然包含在职职工生活费补助、工龄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用,但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围绕职工工龄和职务高低作出,并在为职工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后对职工将来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的一次性补偿。根据企业改制文件的精神和分配的原则,上述费用符合工龄买断款的基本特征,可以认定为是企业对职工过去工作的贡献和将来生活的保障作出一次性补偿的费用。其次,在适用具体规则时,考虑本案被告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计算具体年限时应以六十岁与职工进入该单位实际年龄的差额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为职工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而是将这些费用一次性补偿给职工的,那么在计算具体年限时应以人均寿命与职工进入该单位实际年龄的差额为宜。

 

                作者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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