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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台州经验”和谐官民关系 “一院一品”实践司法为民
 

“台州经验”和谐官民关系 “一院一品”实践司法为民
台州法院系统积极探索科学发展新路

  近日,记者在台州中级法院旁听温岭市一桩行政诉讼案的二审庭审时,发现此案一审是在黄岩区法院进行的,系台州中院指定管辖。在采访台州中院丁铧院长时得知,这一做法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成“台州经验”在全国推广。而他们打造的“一院一品”特色法院,为实践科学发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也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从去年1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被司法界称为“台州经验”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于200821日起在全国实施。

  从20027月开始,台州中院将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法院审判。20063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台州中院的这一制度创新称为“台州经验”,向全国公开征集意见。中国行政法学会的一批著名法学家撰文建议,在全国推行“台州经验”。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和京沪等地的二十多位行政庭庭长、法学教授会聚台州,研究起草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74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台州中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规定群体性纠纷、政策性较强、裁决后易引发申诉信访等7类案件可以进行协调。

  20086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坚持有限、合法、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有效地进行行政诉讼协调,做到案结事了。

  一直以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铁的规定,法官们也只能依法裁判,无法用更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式结案。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行政官司以诉讼协调的方式结案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法学专家说,尽管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为人民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行政诉讼协调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积极探索。

  天台法院

  行政协调让各方满意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不多,但其中确有一部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社会上也比较关注。

  天台法院在审案过程中,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取得了行政机关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效果好的三赢局面。该院黄崇才院长介绍说,要使行政诉讼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做好案件协调是一个好办法。通过协调能使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达到他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和上访率。因此,每件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法官们首先考虑两个问题:即该案能否协调、如何协调。然后,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适时地提出协调方案。在协调过程中,也有意识地引导各方当事人接受案结事了的理念,从而为协调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在协调过程中,天台法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协调,共同做案件原、被告和第三人的思想工作;对一些因相邻关系或权属纠纷而派生出来的行政诉讼案件,邀请基层调解组织参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瑕疵而被告不愿变更的,主动向党委、人大或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取得支持。

  天台法院还将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细化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们强化释法析理,以此作为把握协调的关键点。许多行政案件难以协调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不了解,或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切实际的期待。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做好审判释明,在协调工作中非常重要。

  

  玉环法院

  利剑刺向“虚假诉讼”

  打官司也有造假的,虚假诉讼现象正愈演愈烈,它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使第三人财产或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对这一新情况,玉环法院举起了“司法打假”利剑,连续查获了多起虚假诉讼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果,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该院院长吴健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存在着愈演愈烈的趋势,许多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他还指出,虚假诉讼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相当严重:

  一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是缘于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二是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诉讼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虚假诉讼的出现,使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假借合法的途径非法牟取利益,使一些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三是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很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而虚假诉讼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占用了司法资源,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则要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玉环法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防范和查处的具体措施。

  同时,该院党组要求全体法官相互配合,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权威和法官形象的高度,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并设立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一道道防线。

  玉环法院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群众关注的事情作为法院的重点工作来做,切实开展“司法打假”活动,注重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设,从而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黄岩法院

  诉调联动促进社会和谐

  黄岩法院的诉调联动调解中心成效明显,许多人大代表对此给予肯定,人民群众亦交口称赞。

  黄岩法院积极实践“司法和谐”理念,探索新时期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在区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该院联合区综治办、司法局成立了诉调联动调解中心,并将办公点设在法院,从而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在非诉阶段及时化解,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该院院长王竞贤告诉记者,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将民事诉讼调解适度前置,分为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前可选择直接到调解中心提请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发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要求以人民法院调解书形式结案的,可向法院申请补办相关立案手续后制发人民法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起诉进入立案程序。审前调解,是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已立案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如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移交到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转入正常审理程序。

  该院的诉调联动调解中心还延伸调解工作网络,在乡、镇(街道)设立联动调解工作站,在村居、社区设立联动调解工作室,并采取自行调解与联合调解、提级调解与交叉调解相结合等工作方法,有力推进诉调联动工作在全区深入有效开展。

  对已移交诉调联动调解中心的民事纠纷,法院适时进行跟踪,掌握调解进程,及时给予调解员以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完毕,诉调联动调解中心填写《诉讼案件登记簿》、《非诉案件登记簿》,以正式公函通知法院纠纷调处结果。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已调结的纠纷,登记归档;对未调结的纠纷,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温岭法院

  在百姓心中铸就天平

  温岭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而使天平的形象铸入百姓心中。法院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该院的葛建明院长说,为了把司法救助的事情办好,法院干警们进行深入思考,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是公开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该院把诉讼费减、缓、免的对象和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在立案大厅公开,方便群众查阅。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可以向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立案工作人员审查,随同案件立案审批,立案大厅值班庭长在半个小时内完成审核。

  其次是简化审查,适当放宽标准。困难群众申请缓交诉讼费时,只要携带相关合法证件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当场予以办理。对于缓交诉讼费的案件是否免交或减交,由审判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再次是联动救助,深化救助机制。该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联动救助机制。凡法院出具司法救助证明的,困难群众可持该证明,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局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与之相对应,司法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直接给予缓交诉讼费。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院受理了大量涉及民生的案件,其中婚姻、赡养、抚养、劳务、债务、赔偿、拆迁、医疗等纠纷占有很大比例。

  温岭法院党组指出,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法官仅仅掌握一定的裁判技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浓厚的司法为民意识。基于这一点,该院每年都要深入组织开展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使全体法官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增强创新意识。

  为了方便老百姓诉讼,温岭法院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为有效化解信访案件,温岭法院以社会稳定为己任,开展排查化解稳控“百日行动”,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他们在化解老问题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立案环节做好疏导息诉工作,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纷争。在审判环节,多沟通多协调,对确需判决的特别注意判决的社会效果,适时下判。在执行环节,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矛盾,适时适度采取强制措施。在信访环节,加强纵横向联系,随时掌握信访新动态,及时反馈信息,切实提高解决信访的实效。

  该院对法庭在实践中开展的协助调解员制度进行了总结,这项在全国法院首创的工作经验,被收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手册》,成为全国基层法院的示范性做法。

  

  临海法院

  执行曝光破解难题

  在全国十佳文化广场之一的临海市崇和门广场上,一块巨幅电子显示屏格外引人注目。这个面积达85平方米的显示屏上,正循环播放着一幅幅彩色大头照,旁边配着人名、年龄、住所、欠款金额等个人详细信息,引得行人不时驻足观看。

  在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被执行人信息,曝光“老赖”,是临海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采取的一项措施。

  据了解,200611月开始,临海法院在该院大门口、闹市区商场门口等地以文字方式公布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20081月初,该院又分别在法院门口、耀达商场门口以及崇和门广场设立电子显示屏曝光台。

  临海法院具体的做法,一是在大屏幕上循环播放被执行人名字、住址、欠账数额及举报电话;二是在农村开展曝光车曝光、布告曝光和广播曝光,把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情况张贴在乡镇和较大行政村的宣传橱窗,利用农村有线广播选择在午饭、晚饭时间进行播放;三是开通网络和电视台图文曝光。目前,临海法院已形成了从大屏幕曝光到互联网曝光,从新闻媒体曝光到在村委会、居委会张贴公告曝光等一系列、全方位的曝光平台,给“老赖”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据了解,截至6月底,临海法院执行曝光1800余人,执行金额达900多万元。曝光执行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记者获悉,上级法院对临海法院曝光执行的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行推广。

  临海法院院长李本浪接受记者专访,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作出了回应。他介绍说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点工作。临海法院每年都要受理3000多件执行案件,而在执行一线工作的法官不到20人,传统“一案一人”上门执行方式费时费力,执行成本大,效果也不明显。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临海法院从200611月开始,在法院门口竖起了一块6平方米的大屏幕,将部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以文字方式公开播放。推出此举的初衷就是希望曝光能发挥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迫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害怕丢面子而主动履行,同时又对涉诉群众和市民进行舆论引导,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法院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人大的监督下,加大执行协作力度。各乡镇派出上千人次参加法院的集中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法院与房管、国土、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细化操作流程,推动了法院执行难题的进一步破解。

  来源:2009710日《浙江法制报》第4版 作者:童明强 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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