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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为争死亡赔偿金 岳父母不认女婿
 

为争死亡赔偿金 岳父母不认女婿
台州法官驱车千里查真相为女婿正名

  为了争夺女儿2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妇在几个儿子的怂恿下,竟然不认已当了十多年的女婿。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经办法官不辞辛劳,驱车千里,远赴江西调查取证,终还女婿一个名分。

  车祸引发翁婿矛盾

  2008年1月23日,来自江西省丰城市的农妇美芳在温岭市打工期间被酒后开车的何某撞死。

  同年4月14日,温岭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给美芳的丈夫、两个子女、父母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24.8万元。

  在法院一审判决前,美芳的父母张银清、李兰花和女婿刘俊国关系还是好好的,3人还在台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共同请了一个代理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银清、李兰花因年纪大,委托其大儿子赶到温岭出庭应诉。

  但是,一审判决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变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一个字:钱。

  “拿到判决书后,我和老婆的娘家人为这笔赔偿金多次协商,考虑到两个小孩还小,一直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带,我准备给他们一部分钱,但老婆的娘家人不答应,说这钱要全部由他们监管使用。”刘俊国说。

  判决未生效,钱还没有从法院领到手,张、刘两家就闹得不可开交。

  更让刘俊国心寒的是张银清、李兰花竟然不认自己这个当了十多年的女婿,还到公安机关告他伪造证件、诈骗赔偿金。

  2008年6月,张银清、李兰花以自己的女儿美芳与刘俊国的婚姻没有登记,证件系伪造,刘俊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同年7月,台州中院认为,依据刘俊国与美芳的户籍证明证实两人系夫妻关系,故刘俊国主体资格适格,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终审裁定下达后,张银清、李兰花夫妇仍不服。他们委托在某国家机关退休的徐某作为代理人,以同样理由,多次通过信函到台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上访、申诉。

  与此同时,他们到公安机关状告刘俊国“勾结”乡镇干部伪造结婚证、诈骗赔偿金,还将刘俊国所在乡镇民政所所长告到检察院,要求对该所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法官查明事情真相

  今年初,台州中院对张银清、李兰花的申诉材料审查后,决定立案复查。

  4月24日,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台州市中院审委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陈学文,带领一名书记员,驱车1000多公里,远赴江西丰城调查取证。经过两天的调查,事情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刘俊国与美芳1997年就按当地风俗办了结婚酒席,现已有12岁和10岁的一对儿女。但是,直到2003年7月15日才补办了结婚证。而且,当地的镇干部向前来调查的陈庭长坦言,这个结婚登记手续和结婚证是当时镇政府为了迎接省计划生育工作检查,由工作人员代办。类似情况该镇还补办了100多例。

  当地村镇干部认为,女方收了男方的彩礼,男方办了酒席,在当地农村就认为他们已经结婚,双方是夫妻关系了。况且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一女,美芳已经享受刘俊国所在村的村民待遇,当地公安派出所2005年办理户籍登记时,就已经把两人作为夫妻登记。更重要的是,在镇计生办的电脑档案中,陈学文查到了美芳以刘俊国妻子的身份,于2004年3月18日在镇计生办做了计划生育结扎手术的证据。

  “实际上是死者的两个兄弟想争这笔赔偿金,利用结婚登记上的瑕疵,排挤刘俊国的继承地位。”一位镇负责人痛心地说。

  台州中院经复查认为,虽然刘俊国与美芳的结婚登记从法律上讲存在一些瑕疵,但美芳生前对镇政府为其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从美芳做计划生育结扎手术的情节来看,并不否认与刘俊国是夫妻关系,故刘俊国符合原告人的主体资格。

6月12日,台州中院向张银清、李兰花夫妇发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2009年6月18日〈台州日报〉作者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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