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媒体关注】开发商卖掉小区会所是否损害业主权益
 

温岭38户业主状告建设规划局

开发商卖掉小区会所是否损害业主权益

开发商售楼广告承诺小区拥有面积超大的高档会所,可当业主入住以后,却发现所谓的“超大会所”被改为商业用房对外出售。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城建行政规划争议案。

  2006年至2007年,朱永胜等38户业主先后花了200多万元到1000多万元不等,购买了浙江鸿欣房产公司开发的温岭市松门镇海逸豪苑小区的排屋。开发商售楼广告中说:“小区拥有面积7000多平方米的高档会所,是专为尊贵的业主打造的休闲、娱乐场所。”

  2008年上半年,业主们入住后,发现才享受了几个月的会所经温岭市建设规划局审批,被改为商业用房,开发商以27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家造船公司经营,并已办理了房产证等过户手续。

  业主们认为,温岭市建设规划局仅仅对开发商罚款200多万元,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小区的7600多平方米的公建用房除保留288平方米作物业用房外,全部改成商业用房,把原规划的住宅用地变为商业用地,严重损害了小区的品质和业主的利益。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则认为,海逸豪苑小区业主所指的公建用房除物业用房外,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并非业主的公用房屋。该公建楼改为商业用房是根据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并参照城建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而作的,并非为开发商扩大利润所作的决定。改变规划的行为没有改变小区附属设施的概念,也不可能损害小区的品质和业主的利益,法律没有规定修改规划要经小区的业主同意。该局同时表示,开发商缴纳的200多万元不是罚款,是按规定补缴的部分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该公建楼在2003年就确定为商业用房,之前的售楼宣传广告不能作为依据,2008年的报批只是再次明确。该产权原先属房产公司所有,过户后属造船有限公司,与原告等业主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2009年4月13日,此案由黄岩法院作出一审裁定。法院以原告等业主不拥有该公建房产权,没有利害关系,无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其中的32户业主提起上诉。

  台州中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定,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来源 2009年6月23日《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王先富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649601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