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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拒赔款施伎俩金蝉脱壳 贪社保聪明反被聪明误

拒赔款施伎俩金蝉脱壳  贪社保聪明反被聪明误

罗永胜(路桥法院)

 

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以濒临倒闭的公司出面与农民工打官司,判决后自称无财产可供执行;尔后又伪造劳动合同和工人签字,骗取工伤保险理赔款以饱私囊,这就是近来一名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上演的“好戏”。

申请执行人梁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2月他来到路桥一家公司打工,从事钻床工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第7天就被钻头砸伤,此后双方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历经劳动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某工贸公司赔偿梁某经济损失共39836.4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对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的房产、存款情况进行了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没有存款,公司的厂房也是向他人租来的。其法定代表人罗某称,因经营困难公司已经停业,支付赔偿款实属有心无力。但申请执行人梁某却反映,企业实际上仍在生产经营。

我们来到金清上塘实地走访这家公司,发现工场里一边很冷清,另一边工人们干得热火朝天,生意红红火火。我们非常兴奋,立即亮明身份,不料工作人员不慌不忙,从办公室里搬出一张营业执照来,说他们不是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而是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罗某,而是杨某,那边冷清的才是我们要找的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两家是合租在一起的。梁某小声告诉我:“杨某就是罗某的女婿,其实两家公司就是一家,我就是在这上班的。”我们通知罗某到场,罗某避而不见。我们又通知杨某到场,杨某满脸堆笑,但就是一口否定杨某在他公司上过班。鉴于机械公司不是执行依据明确的被执行人,我们只好悻悻而归。

回来后我们又调查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意外地发现杨某曾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才变更为罗某。从种种情况综合分析,杨某、罗某极有可能利用两家公司的表象,既维持生产经营,又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但所有的分析仍然只是一种推断,不找到罗某,案件执行就无法突破。

机会说来就来,几个星期后我们接到申请执行人梁某的举报,迅速出警,将罗某传唤至法院。我们明确告诉罗某如拒不履行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罗某闻言有些畏惧,通过他人出面说情,提出只要梁某在劳动合同上补签字,执行款就全部付给梁某,这样社保中心赔一部分工伤赔款,被执行人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点。梁某则认为,被执行人到现在一分钱都不愿意付,现在又要他签字,坚决不同意签,最后和解以失败告终。我们一时计穷,只能从罗某身上搜得一两千元,先扣在法院,并要求他家人先交一部分钱到法院或提供担保,而罗某的家人既不愿意出钱又不愿意提供!鉴于本案和罗某自身的实际情况(69岁,且身患高血压),我们未对罗某采取拘留措施,梁某颇为不满。

此后,我再次召集双方进行和解。罗某提出,既然梁某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上补签字,社保中心这笔钱有一两万无法赔偿,那造成的这部分损失他们公司也不赔,要求梁某让步万把元。梁某则认为被执行人实际上有钱,绝非无能力履行,要让也只能让零头,并坚称如果法院执行不下,他就去上访。二次协调再告失败。

案件执行到了这般地步,已经到了山穷水复的地步:推断两家公司实为一家,确又没有确凿的依据;要对罗某进一步威慑,却又无处下手。然而山穷水复疑无路之际,往往便是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时。没过多久,我们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其实早在第一次协调之前就已向社保中心领取了梁某的工伤理赔款共18376元!而罗某当初之所以提出要求梁某签字,其实正是因为他自信梁某不会签字,从而为其侵占理赔款设置障眼法。

案件峰回路转,我们迅速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依法传唤罗某,严厉批评他的行为,并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恶劣情节及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罗某最终一五一十地清偿了全部债务,案件执行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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