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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套现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套现法律问题研究

林晓辉

                                                      

 

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大量案件显现非正常消费,持卡人直接取现或通过POS机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现金,最后资金断裂,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极大。而其中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型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使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它可以有效防止卖方欺诈,保护买方账户信息安全,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快捷。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①但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借以进行套现的工具,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状况及其危害性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网上交易平台是独立于电子商务和银行并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其常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其信用依托,因此,能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典型代表为淘宝网上的支付宝。

以支付宝为例,消费者完成一项交易的具体流程如下:网上消费者注册账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合意→将货款从信用卡划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将已经付款的消息立即通知商家→商家收到通知并发货→网上消费者受领货物,并通过验证通知支付宝→支付宝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卖方账户→交易完成。

从法律地位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的支付平台。它自始至终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从合同缔结到履行,都是买卖双方自己在进行,并不通过支付平台交货。由此可知,在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买方或卖方,而是缔造一个电子交易市场,根据与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信用卡消费时,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互通确认买家的银行支付能力,并确保货物到达前的货款安全,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保障。同时,银行也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进行结算。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概念及其方式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购买商品或者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透支是信用卡的全部精神之所在。透支是指信用卡用户在银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据发卡银行的批准或双方协议,允许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卡内现有资金额度而支取现金或消费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通过双方的协议,信用卡持卡人直接取现时,银行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提现手续费并且能取得用户高额利息。同时,信用卡持卡人也可以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消费时持卡人不承担手续费,并且还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透支消费的额度也远远高于直接取现的额度。

于是,为了充分地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免息”这一种“优惠方式”,许多人包括金融中介组织动起了“信用卡消费”的脑筋,在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套取现金上大做文章。随着各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扩大,现实中非法套取现金的活动也愈加猖獗。以信用卡为中介手段的违法套现行为,并非等同于“先消费,再还款”的透支行为,而是变相的实现零成本套现。一些信用卡持卡人或者金融中介组织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通过POS机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并当场套取现金,从而达到不向银行支付正常提取现金所应支付的费用得目的。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是信用卡套现的一种,即通过制造虚假的电子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将货款从买方账户划拨至卖方账户的服务,实现货款从信用卡到其他账户的转移,规避信用卡提现的手续费的行为。具体流程(假设在淘宝网上的支付宝环境中)如下:

甲在淘宝网拥有店铺且有账户绑定储蓄卡→甲将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乙→乙用另一台电脑购买甲货物并用信用卡付费→甲收到支付宝提醒,发送空货→乙点击确认收货→乙支付宝账户中金额打入甲的支付宝账户中→甲申请提现→支付宝将钱打入绑定储蓄卡中→甲成功套现。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不仅危害发卡银行、信用卡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同时更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有着重大影响。具体危害表现为:

1.宏观方面

1)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套现行为所潜在利益的驱动促使一些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主体变相从事银行卡取现等业务,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

2)为不正当资金流入市场创造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持卡人可以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套现作为洗钱手段,进行虚假交易,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大量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3)限制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现象如得不到抑制,银行很可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额、手续费用等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导致损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正当商户的利益,限制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最终也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2.微观方面

1)对于发卡银行而言,借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银行无法获得取现手续费,通过高额的取现费用和透支利息来防范透支风险的机制就无法发挥其功能,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在一定“免息”期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使用套现获取的现金。甚至一些信用卡持卡人多卡循环套现,每张卡都及时还贷,坐享“免费的午餐”,使该款成为无担保、无利息的贷款,银行无利可图,反而增加了其市场运行成本和经营风险。

2)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用户而言,套现的顺利实现,容易使其对资金的使用放松规划,将从银行套现来的资金当作自有资金使用,若到期无法还款,就需要负担高额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当不良的还款信用记录。正如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所指:“其实,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套现,对套现者的风险比网下更大,因为网上监控体系更完善,档案记录更清晰,更容易被发现和处理,届时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而且可能在银行留下污点记录。这对有志于经商创业者是很不利的,对个人来说,节省的一点点费用,其意义也是很小的。” ②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根源及我国对此的现有规制

(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网上套现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事实上,在网上套现出现之前,线下的套现活动就已经存在,甚至已经出现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套现本身与第三方支付并无直接关系,只不过由于网上信用卡支付连商铺的佣金都无需付出,并且无需人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在电脑上操作,实现了零成本套现,因此才备受一些套现者的追捧。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原因如下:

1.银行对于信用卡发行的规制缺陷

信用卡业务在正常情况下利润丰厚,各大银行为了争抢客户,纷纷下达指标,放松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质审核,放松了管理监督。自2003年底以来,中国信用卡业务呈井喷式增长,截至2004年底,信用卡发行量突破1000万张,人民币透支余额接近300亿元。③许多银行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和容量,大量发行信用卡。办卡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填写相关资料即可办理,连收入证明都无需提供。在如此宽松的审查环境下,信用卡持卡人又如何有“信用”?而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又远比贷款要方便的多,信用卡套现的日益猖獗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2.银行对信用卡办理后使用监管不力

从现有的案件情况看,持卡人套现一般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开始套现直到资金断裂持续时间都较长,套现金额都接近于最高限额。比如某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限额1万元,每月还款结算日为21号。那么他一般会在21号后套现接近或等于1万元,并于下个月还款日归还该款,同时又进行第二次套现,以此类推。一般在套现者操作2-3个月后就能完全发现其套现迹象。而银行往往在持卡人无法归还款项数月后才通过司法途径救济,此时已晚矣。

3.信用卡持卡人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定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足

信用卡的主要用途在于购物消费、分期付款、小额融资、提取现金、代缴费用和储蓄理财等方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信用卡持卡人却把利用信用卡进行取现作为其主要的功能,并且认为只要在规定日期前归还透支款即可,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等同于简单的借贷。也因此,其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4.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信用体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序发展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法律规制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人人讲信誉的良好社会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也尚未建立,信用卡套现等不诚信行为充斥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中。而法律在这一方面也没有强有力的规制手段来制止这一行为。

5.银行缩紧银根使个人小额贷款困难

我国的小额贷款主要是面向农户和商户(小企业主)推出的,适用范围狭小,适用条件苛刻。而当银行业实行信贷紧缩,个人贷款受到大幅压缩的情况下,贷款难度增大。私营小企业主信用度不够,无法顺利从银行获得低息的小额贷款,但是又急于使用现金。通过信用卡套现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快速获得现金,资金周转开后很快能还款,只需在还款日前归还即无风险,所以信用卡套现成为他们现实的无奈选择。

(二)我国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规制

1.我国现行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国内对于信用卡套现的相关立法不在少数,19964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102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以及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2008519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颁发〔200874,2011年9月1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1997年《刑法》有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特别规定,可根据情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08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适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因此也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这一现象的法律法规很少。现今,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从形式上说,这些法律法规位阶不高,立法体系凌乱,并且层次性不强。从内容上看,这些相关规定都过于简单,只声明不能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但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行为的界定、违反的规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未作出具体解释。

2.对这一行为立法外的规制、引导

针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机构、银行方面和有关国家机关已经开始做出回应,并制定相应的行为规则或者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a银行开始制定一系列评定信用卡套现的标准,将由系统对用户的每一笔消费进行记录和监督,尤其是大额的消费或者数额不大但交易频繁的用户。通过调查,若确属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的,便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b.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开始采取一些类似银行的措施,如支付宝针对平台上每一笔出入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并及时采取限制账户的收款功能或冻结账户等措施。

c.中国人民银行着力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的“先行军”——网银互联应用系统(超级网银),于20108月底上线运行,可以缓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

三、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规制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每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流动的资金越来越大,影响面也越来越广。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内的整个电子支付系统正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立法,监管还是司法方面,都有诸多地方亟待完善。

(一)完善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规制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各方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对于不同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如此才能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指引作用。

就目前立法而言,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只有刑法,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维护和个人自由防卫的最后一道屏障,仅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的程度时才发挥作用。如果仅有刑法对行为进行规制,手段单一,法律间没有阶梯性,难以对此脱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并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在刑法之外,我们还应加快民商法等法律规范的立法,以确保对市场主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个人征信系统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是一系列信用法规、信用组织、信用活动、信用交易方式和工具等要素组成的集合体,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④社会信用体系积极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也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背景下,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成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建立以身份证体系为基础的全民资信登记,形成联网。同时,完善全国共享的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司法信用等资信评价体系,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个人信用风险控制系统,为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信用环境,并增加违约成本,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遏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

(三)疏通小额融资渠道,满足持卡人正常的融资需求

银行贷款难度增大、手续繁琐、费用高,而信用卡套现简单、方便、费用低。在现实面前持卡人选择了后者。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完善小额融资管理办法,满足持卡人正常的融资需求。只有在持卡人正常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持卡人才不会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因此,银行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平衡这两种机制之间的关系,引导信用卡用户的行为。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应加强对套现行为的监管力度

银行应在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对发卡源头进行风险控制。在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建立动态管理,及时对一些有套现迹象的持卡人采取措施。并且应与特约商户明确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后果,强化其违约责任。另外,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多卡套现。

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应与银行合作,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信息控制制度以及动态管理制度,通过数据分析,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流向进行追踪,发现涉嫌套现的商户及持卡人后应及时联系银行或有关机构。并配合相关单位追查关联套现行为,净化交易平台的环境。

(五)加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危害的法制宣传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政府应加强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的宣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套现的法律性质并不了解,套现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怎样的后果并不清楚。甚至可以说,套现行为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民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加强引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

 

 

注释:

1、艾瑞网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年度数据 

http://ec.iresearch.cn/html/131665.shtml

2、摘自南海网,姜奇平:信用卡套现的深层次原因在网下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08/11/26/010366326.shtml

32005年雅虎资讯,http://news.cn.yahoo.com/050523/998/2c30z.html

4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管理世界》()20065

参考文献

1.张楚、董海、安永勇编著:《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网络商务环境中的技术与法律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大出版社2005年版。

3.王蜀黔著:《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赵永林主编:《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曹协和、李函晟,《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现代商业》,2007年第29期。

6.林毅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031022

 

作者单位:玉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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