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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以网络监督为视角
阳光司法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
-----以网络监督为视角
童明强 王建华 柯星霞 戴莹莹 冯泽云
 
当前社会上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是“公平正义”,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是阳光司法。因为,阳光司法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如何实现阳光司法,这是网络时代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将就阳光司法科学发展的路径问题作以下探索。
一、阳光司法的实现离不开网络平台
互联网,不仅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时代和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网络监督更加广泛深入,有助于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网络,有助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目前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3.8亿,手机上网用户也已经逾亿,从而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无孔不入。[①]据人民网2010年1月进行的一项网上调查,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一种群众监督手段。网络监督之所以成为公民张扬公平正义的平台,原因在于网络具备以下的功能和特性:
1.便捷性。网络媒体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方便快捷,使用成本极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与传统监督形式相比,网络监督的举报信息可以最快速度传递、反馈、互动。
2.草根性。网络使公民监督多了一个简易可行的平台,让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与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它所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它具有独特的草根优势,因其亲和力强,根植于广大民众,更为年轻一代所接受。
3.透明性。网络媒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开放性,并由此带来信息的多样性,决定了网络就像一个透明的容器。政府管理过程那些不合法、不公正、不道德的事件一旦通过网络公之于众,一些人就是想“捂盖子”都捂不住,这样就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地行使权力。
4.时效性。网络媒体的时效性强,传播速度快,具有直达效果。任何事件一旦在网络上披露或曝光,立刻就会迅速扩散开来,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审判机关必须对网络有全新的认识,加以重视并充分地利用好,使其对审判活动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促进阳光司法的真正实现。但是,由于网络监督的主体合法性尚不明确,监督手段缺乏或受到限制,网络监管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部性和片面性,以致有些地方、有些官员漠视网络监督,对网络声音置若罔闻,甚至对网络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同时,不少网民滥用监督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网民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因此,网络这把“双刃剑”,在推动审判机关工作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1.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2.泛滥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3.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由于并不是每个网民都有辨别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经网络迅速传播后,特别容易蛊惑人,有些问题在澄清前就已经形成了严重问题。即使在一些成功的网络监督案例中,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还对实际调查形成了掣肘。4.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在如何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阳光司法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实现途径
阳光司法把所有“暗箱”操作的审判活动都暴露在阳光下,这样的司法程序才能确保当事人平等享受司法的公正;阳光司法能够将司法活动的全貌展现在民众面前,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但是,阳光司法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手段。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期待,最重要的是公正,最根本的是廉洁。浙江省高院制定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阳光司法工作机制7个方面对阳光司法的标准作了全面规定。
为此,我们有必要以网络科技为视角对阳光司法的实现途径进行探讨,如开设庭审直播、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网络投诉、开辟科技法庭和采用智能量刑等等。实践证明,以网络科技为平台,推进阳光司法工作,不仅简单、便捷、易行,更深受人民大众所欢迎。
所谓开设庭审直播,就是对法律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实行网上公开,就是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文书存放网络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阅;所谓接受网络投诉,就是对审判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网上检举,要求限期答复;所谓开辟科技法庭和采用智能量刑,就是在条件具备的法院可以率先引进多媒体电子显示系统,建立审判工作声像档案,实行远程开庭和提审。特别对我们东南沿海地区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可利用智能电脑量刑系统,既可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更能促进司法审判公信力的提高。
尽管以上的部份做法在部份法院已经开始试行,但由于还没有形成共识,试行工作中阻力仍然不少。在当今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公民的主体意识日益崛起,主体地位日渐形成,为网络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历数每一个网络监督事件,大多数网友的留言、评论,都是发自肺腑,透出一种正气和豪情,这是一种弘扬正义善良,关爱弱势群体的情怀。网络,在“庙堂”和“江湖”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各级领导和普通群众互动沟通的有效平台,极大地激发了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与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监督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BBS、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个人维权网站甚至是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的出现,各种网络形态的并存与互动,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网络蕴藏的海量信息,为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了丰富、直接且不易灭失的反腐败线索。网络监督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构成和最佳结合,网络监督的威力,是正义公民与责任政府良性互动的结果。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对待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政治权利问题上,如果态度暧昧,徘徊不前,犹疑不定,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游戏,因为“在变了的环境下维持旧秩序等于引起一场革命。”[1]目前的中国少数人的贫困或落后虽然不会构成社会的反叛力量,而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正受到侵犯又得不到伸张的时候,奋力反抗或铤而走险的抗争事件可能会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不协调因素。因而,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治国理念和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以,身处网络时代,审判机关应该主动介入,注意善待、善用网络媒体和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利,充分让公民权利监督司法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阳光司法将在科学发展中获得生命
阳光司法就是让民众更知情,让程序更公正,让裁判更易接受,让法官更自律,让队伍更廉洁。当前,网络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行使话语权、监督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渠道。网络对监督司法腐败方面显示出特别的优势,它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其功能和优势是无与伦比的。随着一个个问题官员因触网而受到离职问责甚至被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事件的增多,网络监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阳光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与网民监督的目标、任务是基本一致的,司法机关如何依靠网民,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呢?
首先,正确引导社情民意。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天生的不平等,要破解这种不平等的难题,就需要审判机关创新机制,正确引导社情民意,切实担负起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落实的重任,。 
其次,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已经超过150项[②],这些权利均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列出具体的保护条款。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公民的这些权利名不副实,法治化的保护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公民在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面前和利益博弈中,对个人权利的诉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强烈与广泛。面对法律和现实的矛盾,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厚望,我们应该顺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潮流,及时化解矛盾,认真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化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职能,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 
第三,注重宏观发展协调。努力将纷繁复杂的网络监督信息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其主要任务是对各类公民权利救济的要求进行公开筛选,最大限度地确保救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更需要的地方,切实加强保护公民的申诉、控告等权利。 
第四,增设公民救济渠道。新形势下,审判机关应该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以网络监督平台向社会开辟公民权利保护“绿色通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有关维护权利的呼声和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梳理、整合涉及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救济内容和保护条款,并以此确定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机关保护公民权利的方法和措施。充分运用监督权,督促相关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承担公民权利的落实工作。网络监督为公民权利的自我救济而设立,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从根本上说是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的,司法救济效用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对通过网络监督,增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信念和勇气,激发广大公民参与司法监督活动的热情,有效促使一种新型的公众化监督机制的形成和诞生。 
第五,践行公平正义原则。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这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社会热点和社会难题。我们如何将公平公正体现到司法活动中去,这将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如在刑事审判中,建立科学、统一的量刑系统,让审判结果得到更多群众的认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一直在努力探索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依托网络平台,正确引导舆情民意,对实现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有效制约,应该说会对群众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总之,阳光司法的科学发展,首先在目标、任务上要紧扣时代主题,依靠公民的权利制约司法权的滥用和误用;其次在方式和手段上要依托高科技的网络信息平台。网络已成为推进审判事业发展的重要助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互联网技术会产生工作更有效率、服务更加便利的审判机关。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③]。阳光司法的生命也只有在科学发展中得到升华,更主要的是它在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设了一条重要的信息互动渠道,发挥出司法机构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巨大威力。司法机关只有在公民进行自我权益维护的基础上,依靠公民维权的力量,发挥司法职能,有效纠正司法权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活动是否坚持平等、公开、公正?如何让司法审判更阳光、透明?这是民众之所愿,法治之必然。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承诺书,网络监督则是司法机关在阳光司法中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它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又对司法权滥用予以了防控。我们相信,网络监督将促使阳光司法得到有效和科学发展,同时必将会对审判机关给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5页。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zk365.com/xypd/dsdt/3496.asp,于2011年4月25日访问。
[②]王建华:《中国公民你不可不知的150项法律权利》[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③]耶林:《为权利而斗争》[A] ,民商法论丛(第2 卷) [M],胡宝海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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