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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知识产权案强化调解促和谐
台州知识产权案强化调解促和谐
调解案件的自行履行率达100
 
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能够“握手言和”是一种“双蠃”的选择,对于法官来说,能够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成功调解更是一门高超的艺术。5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又成功地让一件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当事人“双蠃”。
台州,是一座充满活力的沿海开放城市。近几年,致力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现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2000余家,2007年,外贸进出口70.35亿美元。全市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每年都大幅增加,仅去年专利申请量就达到5626件,专利授权量为3365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2007年4月1日起,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始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专利纠纷案件。同年7月,该院新成立了民三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涉外案件。
一年来,该院民三庭共受理此类案件80件,在办结的案件中,87.1%以调解撤诉结案,调解案件的自行履行率达100%;判决案件当事人全部服判,没有一件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他们的“绝活”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强化调解促和谐。
用活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释明、案例提示、成本核算等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裁判预期不合理等问题,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合理设计调解方案。还设法创造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协议,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如原告日本圆谷制作会社诉被告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奥特曼和“ULTRAMAN”著作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童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台州鞋业制造业发达,此案有一定的影响力,开庭当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主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侧重化解矛盾,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双赢的协议:由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原告允许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有权继续销售原来生产的印有“奥特曼”、“ULTRAMAN”等图案的童鞋。
拓宽调解范围。一些案件中被告一边进行应诉,一边到商标局或专利局提起无效程序,以彻底否定原告诉讼基础。针对此类情况,该庭法官想方设法拓宽调解范围,从原告担心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告担心被认定侵权的心态为切入点,提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被告撤回无效请求的调解意见,使双方及时摆脱诉累。如伊士曼机器公司诉浙江某衣车有限公司“CLASS 627 BRUTE”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做调解工作,被告向商标局撤回对讼争商标无效的申请,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双方还友好地交换了各自生产的缝制设备。
改进调解书制作方式。在调解协议部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官则不予干涉。如当事人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字句较为敏感,可能会影响调解协议的达成,就用“停止生产、销售”、“支付现金××元”等较为中性的字句来代替。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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