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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善与平衡

善与平衡

  ——记刑事审判的“预防之正义”

(三门法院 黄江南)

“法是善与平衡的技术”(Jus estarsboni et aequi),法的慈善之心与仁爱之义要求人们以相对宽和的态度来看待发生的纠纷与矛盾。刑罚也应如此,在善与平衡之间着眼于“预防的正义”,而非“惩罚的正义”。刑法格言“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就是谦抑精神的体现,可以适用较轻刑罚达到目的的,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刑罚。

故意伤害案是刑庭常见案件,办理这类案子,我总在反思,“法官最恰当的位置应在哪里?法官站在何处,才是惩罚与罪行之间最恰当的距离?”

司法者不应只是一个单纯的中间人,而是要在加害与被害二者之间进行恢复性司法,在补偿被害人弥补其心理创伤、惩罚被告人承担其行为后果的同时,更要引导被告人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二次犯罪的目的。“预防的正义”应优于“惩罚的正义”,判决的导航意义是惩处、抑制、引领、重塑。

“善与平衡”的归宿应是给罪犯一个未来,给社会一份和谐。科刑于罪,告慰于伤;防于再犯,慑于新犯;塑善于行,塑善于念。

潜逃之回归

“在22年的逃亡生涯中,我每日寝食难安,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现在的我真想堂堂正正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身份,踏实地开始新生活。”——这是我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陈余年(化名)声泪俱下的一番心声吐露。

1997年,三门县珠岙村村民陈余年怀疑妻子与任某有不正当关系,与任某发生过口角。12月的一天任某找陈余年争吵,陈余年在任某的言语挑衅下怒火中烧,与任某发生扭打。期间,陈余年随手拿起铅球砸向任某,正好击中任某头部。平素鲜与人争执的陈余年,见到这一幕,脑海里一片空白。那个年代的农民多数是文盲、法盲,陈余年亦是如此,他第一反应就是逃跑,谁知这一逃就是22年。

22年后,被害者任某的伤早已痊愈,生活已恢复正常。而加害者陈余年则经历了“悲剧”写就的22年。他辗转多个城市,没有文化、没有“身份”的他只能靠做体力活的微薄收入艰难维持生计。他的儿子因父亲的出逃罹患抑郁症而选择自杀,妻子多年来一直认为纠纷因她而起,长年自责,最终亦选择轻生。

因为不敢与家人联系,陈余年错失与妻儿相处的最后时间,“战战兢兢”活在黑暗之中,唯有悔恨、自责与其相伴。直到2019年,他决定投案自首。

审前之徘徊

阅卷后,我为一个家庭的破灭而惋惜,也为被告人不负责任的落荒而逃而气愤。所幸,被害人脑部的伤势已治愈,且在出逃的20余年里被告人未做任何违法犯罪之事。当我见到陈余年时,在他眼里我能看到对重生的渴望——“后悔,真的非常后悔,能否给予机会?让我重沐阳光,我真的知道错了。”我的内心五味杂陈,并没有回答他。

法是公平公正的,不以人情而转移。不能因为是一时冲动所犯、事后悔过,就抹杀犯罪事实,如果一味同情被告人,那么被害人心中的痕迹又由谁来填平?但是,基于被告在本案已有悔过之心,且22年间未做其他违法犯罪之事,被害者的伤早已痊愈,除了造成被告人自己的家庭悲剧外,没有带来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可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来适当减轻刑罚。

我国刑法对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规定了20年追诉时效,其中蕴含的一个逻辑是经过20年可以推测行为人已经改善。那么陈余年在经历22年丧失身份的生活后,没有生而为“公民”的权利、福利,且22年间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否推测他已经改善,预测他不会再犯罪呢?能否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呢?

陈余年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不能由此得出他具有特别危险性的结论。许多犯罪是基于冲动,对于冲动犯而言,常常是因为他们不可能或者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实施犯罪。一刹那间,大脑中不存在刑法、不存在刑罚。90年代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理性思维缺乏,在打架这种过激犯罪中作出瞬时的伤害行为,并非是刑法中的倾向犯、职业犯,这是在特殊的、几乎不能反复的状况下做出的冲动犯罪行为。而且在此后的22年间,他亦无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可以推测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但这世上没有准确的预测,“任何人不负预测责任”(Nemo tenetur divinare)。既然谁也不能准确判断陈余年此后会不会再犯罪,那是否就要对他予以实刑羁押呢?

审后之重生

我再次会见了陈余年,并安排当年的受害人任某到法院就附带民诉部分了解情况。两个花甲之人,见面后更多的是淡然。陈余年向任某表达了希望通过赔偿来弥补当年的缺憾的愿望,并承诺受罚后一定好好做人。

被告人悔过自新,从此从善;被害人接受道歉,愿意宽容。善良从来不会迟到,只要你追求;宽容也是成全自己,只要你放下。取得任某谅解后,二人冰释前嫌。任某拿到赔偿款时表示,陈余年已经用一生在赎罪,希望法院给他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陈余年告诉我,22年来一直以罪人的身份在生活,不敢说自己的名字,日日胆颤心惊;后悔当初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此时的他绝对不会再触碰法律红线。妻儿双双因他离世,都是对他打架、出逃最大的惩罚。他已经用半生的黑暗生活赎罪,未来还要用余生的忏悔和自责,继续为自己的潜逃赎罪。

最终,法院结合陈余年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认为陈余年存在监管、改造的客观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但刑罚的暂缓执行并非不执行,在社区矫正期间陈余年要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活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再有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罚之反思

贝卡利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使罪犯承受一定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内在属性。“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一刑法格言指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旨在唤醒和强化人们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

司法要使自己与野蛮的复仇相分离,复仇心与报应情感应当区别。如果判处缓刑已经可以使罪犯觉得自己罪有应得,从而改过自新,那么就已经达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经历22年潜逃无法正常生活、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的悲剧后,真心悔过又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亦已得到赔偿、予以谅解,如果予以判处实刑,在罪犯心中留下的可能是国家与社会对自己过于严苛的印象,这不仅不利于改造,甚至反致其产生反国家、反社会的心理。正如德国学者威廉在《国家的作用》中所说的:“刑罚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给罪犯心里留下的印象”。

法治之平衡

法治的基础观念之一是尊重人,任何法都是为人设计的,一味追求严苛地适用刑罚,并不利于人们树立尊重人的观念。而且,抑制犯罪并非仅凭刑罚的威慑作用,而是靠社会的全面发展。工作至今,我才真正读懂这句话:“使人入狱并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我们不是为了恢复过去而处罚,而是为了预防将来而惩罚。

善良从来不会迟到,只要你追求。每一份判决作为社会导航灯的意义在于,唤醒他人从善的内心,培养真正从内心追求善良的动机,实现法律尺度和司法温度的统一,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科刑于罪,告慰于伤;防于再犯,慑于新犯;塑善于行,塑善于念。法是善与平衡的艺术,“与其指向恶不如指向善”。我相信,“预防的正义”永远优于“惩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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