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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回首时,花已开
 

回首时,花已开

(玉环法院 陈巧峰)

不知不觉,我院出台“职业放贷人”制度已近两年。制度出台前,我还是民二庭的一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看到了太多被告“无可奈何”的痛苦;制度出台后,我已来到了立案庭,目睹了不少“职业放贷人”“悻悻而去”的背影。一年之间,白云苍狗,沧海桑田,作为一名从事一线审判执行工作20余年的法官,不无感慨。

有一种痛,叫刺痛。囿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法官大多数时候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该事实即为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难免会不一致。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一批安徽人,年龄从18岁到50余岁不等,却经常将钱借给玉环农村里的中年妇女,金额普遍在2万元左右,口头约定每三天付本息一次,直至付清。

庭审时,被告拿着一叠汇款凭证作为自己的还款证据,却发现自己的还款对象并不是原告,还有许多被告经法院传票通知后拒不到庭,这令法院更加无法查明被告是否有过还款行为。

这类案件显然疑点重重,我多次向原告的代理律师进行释明,劝其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代理律师则信誓旦旦,称当事人就是这么说的。事实究竟如何,陷入一片迷雾之中,需要后续的深入调查。但往往此类案件,原告已经在前期通过各种手段形成了有利自己的完整证据链,法官只能依据证据办案。

有一种判断,叫心证。很快,又遇到两个案子。被告蔡某系护士,负债始于被人诈骗,最终无奈向原告罗某及经手人虞某借款,分别出具借款金额为13万元和22万元的借条。两案的相同事实是,原告的款项交付凭证均显示是不足额交付,分别是8.5万元和12.8万元,第二笔竟相差9.2万元。

通过汇款凭证、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交易记录等,不难算出罗某的电子转账记录为12.8万元。但罗某在法庭上言之凿凿,表示剩下的钱是通过现金给的,他振振有词道:“当时,我刚从路桥买车回来,身上有9.2万元现金,其中,羽绒衣兜里有5万多元,手提包里有34万元。那天晚上我赶到医院跟蔡某签了借条,然后就把现金给了她。”“胡说八道,你根本没给过我现金!”蔡某的情绪也激动了起来,“就只有12.8万,其他全部都是利息,你们根本就是骗子!”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气氛十分紧张。

到底是谁在说谎?其实我也吃不准,还好医院有监控录像。录像中,罗某身穿紧身羽绒衣,手握一小手包,显然,在羽绒服和小包里放下近10万的现金,这种可能性并不大。并且,如果约定给付现金的话,大可将9.2万元放在一个袋子里拎去,罗某却选择分别放兜里及手包里,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

随后经过查询,发现罗某系玉环法院的“老客户”,前期在我院涉诉共26件,均是委托同一律师出庭,出借时均使用格式借条,均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普遍由其他人提供担保,这些都指向了一个结论——罗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

事实的真相逐渐浮出了水面,根据现有证据,我判断罗某所称的现金部分应当是没有交付,故我根据实际交付的本金8.5万元及12.8万元分别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的法官作出相同的判断,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这也是我院第一次在判决中提出“职业放贷人”的概念,为之后相关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

有一种力,叫合力。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我院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目前已向社会公布604名“职业放贷人”,并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进一步严格证据审查,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等。

我院对“职业放贷人”违法放贷行为的高压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前文提到的“安徽籍”出借人再无诉讼者,之前已在执行阶段的案件则鲜有问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直线下降,原有案件的许多原告纷纷撤诉;某些律师也闻风而散,目前玉环已基本没有律师甘为此类案件代理而承担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风险;公安部门也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到法院业务部门询问相关案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台州大地率先推行“职业放贷人”制度,同时引领了全省、全国各地的法院纷纷探索尝试,不断丰富着该制度的内涵。全社会正形成一种合力,以规制职业放贷这一乱象。

忆往昔,有惆怅;回首时,花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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