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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台州中院 陶镜玄)

人皆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然而,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束婚姻关系后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双方都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财物好分,可孩子怎么办?孩子永远是父母的心头肉,血浓于水的亲情是永远难以割舍开的,谁不想要和孩子在一起呢……那如果,孩子是“试管婴儿”,他的身体里流淌着的不是相同的“血”呢?

庭前准备:案卷里讲述了一个婚姻破碎的故事

这是一起离婚案件。一本薄薄的案卷里记载了一次婚姻从结合走向破碎的全部故事。夫妻双方相识相知走到了一起,如果一切顺利,生儿育女,共度一生,这也是绝大多数世人的一生。

不幸的是,婚后丈夫被检查出患有“无精症”。两人商量后,采用精子库的精子进行试管婴儿,过程格外艰辛,最终成功孕育了一个男孩。可孩子有了,姻缘却淡了,婚后两人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这是妻子第三次起诉离婚,除了结束婚姻,她还想留住孩子。也许是觉得双方真已缘尽,这一次丈夫作出与其妻子相同的选择——离婚,但要孩子。

这个孩子,他是不幸的,年幼之时,父母离异,他无法同时享受父母的呵护;但他又是幸运的,父母都对他倾注了无限的爱,都想将他留在自己的身边。

而这,就是矛盾所在。

庭询谈话:法庭上演绎着一个“争吵不休”的剧情

“法官,我当事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我担心她会作出不理智的举动。”一进法庭,妻子一方的代理人就说了这个问题。

在联系法警加强安保力量后,二审庭询谈话有序进行。

“我已经三年没见到孩子,孩子是早产的,现在的身体状况怎么样我都不知道……”,妻子在陈述上诉请求时,不自觉的就将话题引到了孩子身上,说着说着就潸然泪下。

“孩子现在身体很好,定期检查都没什么问题,现在在读幼儿园,幼儿园的老师都很喜欢孩子,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饮食,我还专门请了阿姨辅助……”,丈夫在答辩的时候,言语中透露出对于孩子的喜爱之情。

但随着庭询程序的进行,两人开始“针尖对麦芒”,情绪越来越激动。

妻子:“你们一家人都太过分了,一帮人到我娘家把孩子从我手上抢走!”

丈夫:“明明是孩子要打疫苗,你妈妈让我过去,亲手将孩子交到我手上让我带回去!”

妻子:“明明是你们抢走孩子的,报纸都报道了的,你后来还不给我看孩子!”

丈夫:“报纸上只有你们在说,根本不是事实!孩子打完疫苗后你们来了四五个人把我妈妈和我姐姐都给打了!所以我才带着孩子回了老家!”

妻子:“你和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你怎么可能保证对孩子好呢?我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由我来抚养是最好的!”

丈夫:“孩子出生以后一直是我带的,我带的也很好!”

……

在小心控制双方情绪的情况下,谈话结束了。

由于妻子与孩子确实已分别多年,依据妻子一方的申请,要求丈夫提供孩子近期的体检报告和就学情况,关于这一点,丈夫很爽快地答应了。

至于妻子提到的报纸报道一事,原来是她在一审判决后自行联系了某晚报,该报还根据妻子的描述刊发了标题夺人眼球的报道,并在某社交平台上形成了热点话题。媒体的介入和当事人的情绪问题,让原本就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更显纠结。

开庭审理:法官给出了解开症结的“新路子”

孩子只有一个,不可能像传奇演义“包公断案”中描述的,将孩子一分为二来处理;同样,合议庭成员都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对于孩子流露出来的浓烈的爱。

抚养权虽说指的是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但实际上也是父母的义务,那么,这里是否存有解决本案争议的契机呢?

于是,合议庭又安排了一次开庭审理。

妻子:“孩子与你没有血缘关系,就应该由我这个亲生母亲来抚养。”

丈夫:“孩子是我们当时一起要的,这么多年我也一直不同意离婚的,都和你说我们好好过日子。现在我也同意离婚了,但是孩子一直是我来带的,我要这个孩子!”

眼见着两人对于“应由谁来抚养孩子”“丈夫是否存在‘抢夺’孩子”等问题的激烈争辩愈演愈烈,合议庭觉得,不能让这把火再继续烧下去了,得另寻办法“釜底抽薪”。

“你们有没有考虑过,虽然抚养权要判给一方,但孩子仍然是你们两个人的孩子,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是享有探望权的。”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突然向夫妻双方抛出这个问题。

两个人都是一愣。

“抚养权我肯定是要的,但是探望权希望也可以一次性处理掉。”两个人又都同时回答。

实地调查:孩子在那里过得很好!

丈夫提交西南某省会城市儿童医院的体检报告和中部某省会城市幼儿园的就学证明,妻子立马质疑两者相距数千里必然是伪造的,要求由法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鉴于双方的矛盾太深已无法协调,而孩子的生活近况也是法院衡量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合议庭决定,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直接前往孩子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调查。

十个小时左右的高铁车程之后,合议庭成员实地走访了当地幼儿园和居委会,对孩子在当地的生活学习以及身体情况都进行了细致的核实,实际情况与丈夫所描述的基本一致。匆匆返程后,又把情况立即告知了妻子,这次她相信了合议庭说的。

电话沟通:主动传递善意是为了打开“心结”

“抚养权”三个字,对于妻子而言,已成为一种执念,不能化解这个执念,本案可能永远没有一个好的出路。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沟通,妻子的精神状态,也在逐步发生着变化。

承办法官努力尝试疏导妻子的心理,希望让她逐步走出“没有抚养权=没有孩子”的这个思维“死胡同”,事实上探望权的行使,也是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父母一方与子女沟通交流维系感情的一个重要途径。

尽管后续的多次调解和沟通都未成功,但是承办法官感受到,妻子重新燃起了希望,那种“不给孩子我也不活了”的心态也逐步消失了。

终审判决:抚养权外增设探望权,给孩子双份爱

二审判决对三个争议焦点给出了答案。

对于“丈夫是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最高法院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采用精子库精子所生孩子,他们与亲生父子也没有任何区别。

对于“该由谁来带孩子呢”?

答案是,考虑到孩子近些年随父亲生活成长,现就读的某市第一实验幼儿园也是该市名列前茅的幼儿园,孩子已经熟悉目前的生活环境,且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父亲存在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所以,孩子归父亲抚养。

对于“亲生母亲还能做什么呢”?

答案是,增设探望权。考虑双方分别居住在两个不同的城市这一实际情况,合议庭确定了“寒暑假探望权”的行使形式,让父母和孩子都能够有一段较长且稳定的时间来共同生活,从而让探望权在实质上承载起“准抚养权”的功能——与孩子朝夕相处,陪伴孩子共同经历成长中的点点滴滴,让孩子能够享受到双倍的爱。

坦白说,宣判前对于妻子能否接受判决结果我心里是忐忑的,但在宣判后我接到了她打来的电话,当那边传来“法官,谢谢您……”的声音时,我的心突然间就放松了。

后记:请告诉孩子的母亲,之后我们会送他回去!

冬去春来,又是万物复苏的季节。

这个案件在执行中又出现了“波折”。

孩子的奶奶在寒假里给孩子报了寒假班,期望以此来压缩前儿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孩子母亲又再次电话联系上了我。

在和孩子父亲通话并沟通后,孩子的父亲主动道歉,希望法院能与孩子母亲沟通,毕竟这个寒假班机会难得,希望她可以让孩子上完寒假班。为了孩子能够接受优质的教育,母亲同意了。寒假结束后,孩子父亲主动将孩子送到了母亲家里。此后,孩子父亲和母亲一直能够遵守判决的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本担心的“探望权”执行难题,终于在双方的谅解下, “安安静静”地解决了。

这让我相信,虽然父母离婚,但是这个孩子,还是会幸福地长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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