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法官手记:法官的边界
 

法官的边界

(台州中院  卢益民)

有这样的场景:“法官,你专业,你能不能帮我推荐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法官,你说这个案子我该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老兄,你在法院工作,帮我跟承办法官打声招呼?”……

每一个法官,大概都遭遇到诸如此类的请求(或者要求)。它们,来自于当事人或者法官的亲戚朋友,并时常被视为法官们理所应当答应的“小”要求。

也有这样的场景:“你脑子被驴踢了吗?明明对方就该赔我钱,怎么能判对方赢?”“你让我不好过,我也要让你不好过,从现在开始我会一直骚扰你和你的家人!”……

发信息、打电话、写大字报、当庭辱骂污蔑,甚至动手撕扯、踢打咬伤……光是在百度资讯上搜索“辱骂法官”这几个字,搜到的结果就高达19.1万个。它们,也来自于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亲属朋友,他们在发泄当时有的是不知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的甚至是明知违法而为之。

说情打招呼以为法官“万能”也好,辱骂污蔑认为法官“无能”也好,其实都不是对待法官的正确方式。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公众对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清楚、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当前我们正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认为这些“盲区”和误区的消除既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时效性。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除了与普通公职人员一样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之外,法官职业还有其特殊性——即其行使的权力有其特殊的边界,其享有的权益也有其特定的边界。

(一)法官的权力边界

面对当事人时,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要做到这点,我认为,法官有“四不得”。

一是,不得私下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的法官曾碰到这样的情况,赴朋友之约前往聚餐,却发现席间有自己所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场,原来是朋友受当事人委托要邀请这个法官吃饭。当下,法官选择了向朋友说明情况后先行离开。这个“场面”真真是尴尬!假如你是法官的亲朋好友,我真心地希望你避免这类事件发生,主动替你的法官好友做一面“防火墙”,隔去“尴尬”,又保护了你的好友!

二是,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这同理于下文所述的“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源”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杜绝任何可能影响中立性的因素发生。

三是,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这是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六条也规定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第八十四条还规定法官在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在美国,这方面还有相同的明确规定,“法官就全国任何法院的任何未决案件,不得发表公开评论。” 因此,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想向法官进行法律咨询,请你要做好被法官拒绝的心理准备。

四是,不得为当事人干预、插手或者以打招呼说情的方式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有不少法官的亲戚好友,常常将让法官帮忙“打探案情”“查询信息”理解为“举手之劳的“小事”,殊不知,这事真“不小”,是属于打探审判工作秘密的“大事”。根据最高法院“防止领导干部干预”“防止内部人员过问”的两个实施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将被记录在案,法院内部人员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你想让你的法官亲戚或者法官朋友打招呼说情,也请做好被拒绝的准备。因为今天你的“说情要求”兑现了,明天就可能有别人来要求兑现他的“说情要求”,公平就无从谈起了。而且,作为法官的亲朋好友,我相信,你肯定是不愿意见到法官被置于如此危险境地的!

面对律师时,行使国家裁判权的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包括为律师介绍案源、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接受律师的请客送礼等。这与法官处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时的情况类似,如此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裁判的独立与公正。但与当事人不同的是,律师与法官又具有共性,两者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两环,法官的同学、朋友之中不少即是律师,律师通过遴选还可以成为法官,因此,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进行正常、正当的学术探讨和工作联系等,是应当准许的,这有助于促进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只是,法官如遇到与所承办案件的代理律师熟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除了当事人和律师,其实法官还需要正确面对其他法官。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新制度下每一个法官都应该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之间要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发表合议意见,既不应人云亦云,也不应压制别人意见或强加个人意见;既要互相监督,又不逾越各自办案职权。这既是法院管理的纪律要求,更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准则。要确保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尤其需要法官队伍的忠诚与坚守。这轮司改之后,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声音——“别人的案件绝对不能管”,对此,我认为,这是对于司法责任制的片面理解,司法改革“放权到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监督到位”,只有“放权不放任”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而这意味着要切实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等“四类案件”(对于台州法院的院庭长而言,还有一类“清廉司法防控系统”提示的中、高风险案件,也要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即“4+1”类案件),我认为,院庭长一定要敢于,更要善于“管”起来。

(二)法官的权益边界

“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 法官的职业尊荣与人身安全不仅关乎法官个人,更关乎司法权威与法治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法官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一者,恶意贬损法官形象实质上是对司法公信的挑衅,将受到严厉的惩戒。如北京党某在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乌星人”等贬损性语言对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并且拒不承认错误、态度嚣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党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二者,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所在,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法官的行为是绝对不被容忍的。如江苏南京高淳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刑某的亲属,与执行法官通话称:“你作为一个高淳人,走在路上当心点。你也是有家人的,不好好处理这件事,你将刑某的房子强制处理了,我就到你家里去。”后张某受到法院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者,诉求的表达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渠道,故意捏造事实对法官进行不实的报复陷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河南郑州宋某多次向当地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法院工作人员截留执行款。而经当地纪委调查,未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任何克扣、截留执行款行为。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宋某被判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剑指侵犯法官尊荣和人身安全的不当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结语

边界之外,逾越一步,就是违法违纪的“深渊”,也是对法官职业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莫大亵渎;司法的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公众对法官边界的尊重和理解,更离不开法官自身的遵守和自律。因此,请记住,法官边界不可越!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551098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