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一、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预算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
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6,525.4万元。
(二)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6,52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923.4万元,占90.77%;政府性基金收入602.0万元,占9.23%。
(三)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6,525.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92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9.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8.4万元、其他支出:602.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4,387.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329.4万元,项目支出809.0万元。
(四)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52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923.4万元,占90.77%;政府性基金收入602.0万元,占9.23%。
(五)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923.4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6,208.0万元或减少284.6万元,主要是一般预算上级补助(省补政法奖励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年中追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4,924.4万元,占83.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9.8万元,占8.4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0.8万元,占3.22%;住房保障支出:308.4万元,占5.21%。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事务4,418.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差旅费、邮电费、办公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事务60.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公审判大楼的维修维护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事务299.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事务147.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的被装购置、法院办公楼维修工程以及人民调解专款。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17.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离休人员的离休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344.5万元,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137.8万元,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176.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行政编制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14.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事务308.4万元,用于我院按规定比例为工作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923.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387.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32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经费207.0万元,主要包括:大楼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法院办公楼维修工程和人民调解专项。
(七)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602.0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632.3万元减少30.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其他支出(类)602.0万元,占100%。
3.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全部用于: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事务602.0万元,主要用于车辆购置、档案电子化、法院办公楼维修工程、配电改造工程、信息网络运行维护和执法办案费。
(八)关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7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15.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5.2万元增加188.5%。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今年出国计划人数增加为3人。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5.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外来单位公务接待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08.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83.5万元增长29.3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实现审判、执行职能时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预计案件数量的增长及加大执行力度。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29.4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1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12.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8.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3辆(政府性基金)。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07.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项)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目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事务: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事务: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是指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是指主要用于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事务: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事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事务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