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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文化”视阈下家事审判机制之构建
 

“和合文化”视阈下家事审判机制之构建

毛林飞

“和合”是中华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它强调社会和谐。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处理好家事纠纷是共同缔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传统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是通过法庭对抗式争辩来发现案件事实和进行司法裁决,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将以“和合文化”为视角,将家事纠纷与传统文化有机融合,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一、中华和合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所谓“和合”,是指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事物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和谐的一种状态。

(一)和合文化的源起与发展

《周易》以其阴阳观最早阐释了和合思想,“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其中天地意指自然界,男女意指人类社会,以矛盾双方的二元对立来揭示宇宙万物和人类社会的和合统一。《国语·郑语》则“以他平他谓之和”来体现和合思维,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认为平等是主体之间和平共处的基础。《尚书·尧典》要求“协和万邦”,认为国家之间和平相处的前提在于邦国之间的和谐,而违背“协和”原则将会受到天道惩罚。儒家学派杰出代表孔子的学生有子认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意思是礼的作用就在于达到和的目的,过去英明的君王治理国家,可贵的地方也就在这里。作为与儒家势不两立的学派,道家却一反常态地支持和的思想,认为只有“阴阳四时运行,各得其序”,才能“天地之委和”,并最终达到“太和万物”。

不难看出,和合文化回应了中华民族追求和谐、和睦的价值诉求,契合了芸芸众生“和实生物”的思想意识,和合思想已经渗透进社会每一分子的思维方式和日常生活当中,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尖锐对立均可以在“和”的思维下达到平衡。

(二)和合文化的当代价值

    和合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对中华文化的发展具有广泛而久远的影响,是中华文化的时代精神与生命智慧。在当代,和合文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多方面都蕴含着“和”的因素。从中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密不可分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中华传统文化倡导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价值意义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弘扬和合文化,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特别是其中的“尚和合,求大同”,更是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时代价值的体现。

二、法院传统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透析

家事纠纷包含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家暴遗弃、干涉婚姻自由、侵犯未成年人教育成长权利、家庭成员之间债务等10余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

(一)家事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法院审判压力加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了便于在本文中进行实务探讨,笔者收集了2011年至2015年以来,笔者所在TS县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受理情况,如图一所示。

图一:S县近五年家事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由图可知,近五年来,S县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257件、498件、525件、484件、537件,大体上呈逐年增长趋势,2012年涨幅最为明显。案件数量的增长,加之类型日益增大,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法庭对抗式争辩司法裁决,矛盾激化后遗症多

传统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是通过法庭对抗式争辩来发现案件事实、进行司法裁决,家事纠纷在刚性、封闭的司法过程中予以解决。在冰冷的法律面前,遇到难以自行解决的家事纠纷,不少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走法律渠道,或牺牲合法利益私了,或一味忍气吞声。家庭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心理没有及时疏导,个别人甚至做出偏激之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致使家庭问题激化成危害公共安全与和谐的社会问题。

同时,不少此类案件没有被纳入有力的法律保护轨道,也因联动机制的缺失,法院往往无法集合公安、民政、妇联等力量对受害人施加有效保护。因此,传统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忽视了家事案件具有伦理亲情、个人隐私和传统观念等因素,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和合文化”视阈下家事审判机制之突围

(一)创新家事案件专门受理机制

1.选配专业法官审理。从民事法官队伍中挑选社会阅历、审判经验丰富,耐心平和的专业法官专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这些专业法官不仅仅是审判者、调解者,更是具有医者仁心、定分止争的“社会医生”。

2.设立专门审判程序。依据家事审判的特点,设立“感情冷静期”、“调解前置”等受理程序,并确立了不公开审理、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保护家庭弱势成员利益等原则。

3.打造家事审判文化。结合中华和合文化,将案件审判区域布置以“和”为主旋律,凸显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赋予家庭责任担当、亲情维系、宽容理解等内涵。圆形会议桌代替了传统的审判台,打着丈夫、妻子、父母、儿女等家庭成员称谓的座签代替原告、被告等专业术语。

(二)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制度

1.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随着当今“四二一”家庭模式激增,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加入离婚双方子女抚养权争夺大战。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不仅调查“法律上的事实”,而且关注“生活上的事实”、“心理上的事实”、“社会事实”,透析案件的全貌,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意见为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有影响力的参考,为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奠定基础。

2.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报《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不如实申报的,则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少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与辖区医院、咨询室等机构合作,对于有心理障碍或者情绪过分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心理疏导,向法院提交心理评估报告,并根据案情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陪审。
   4.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禁止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对于必须由未成年子女提供证言的,由主审法官对子女单独询问,由双方对书面证言或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不满十周岁子女的抚养问题,通过家事调查员了解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疏程度予以判决,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要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三)构建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司法等机构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力求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妇联若发现家庭暴力事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案,并施加援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共建“三站”平台:在妇联设立家事纠纷调解站,在各街道设立妇儿维权站,在各居委会或村委会设置综治服务站,并联合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家事纠纷进行调解。
   3.建立案后帮扶机制。与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帮扶工作,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三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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