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面槽钢凸出 玉环一市民骑电动车经过摔伤获赔
家住玉环沙门的黄先生骑电动车载妻子回家,却不想半路发生车祸。原来,当时黄先生经过的路面,横放着一根槽钢,被沙土掩盖,避让不及的黄先生通过槽钢时,电动车侧翻,黄先生倒地受伤,肋骨骨折。
据了解,引发事故的施工路段,位于玉环沙门墩头村。因施工铺设电缆,施工方某建筑公司在窑坑村至双斗村的乡道上,横放着一根保护电缆的槽钢。2015年10月,黄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搭载妻子,经过槽钢时,电动车不慎侧翻,黄先生因此受伤。事后,黄先生未报警,自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先生6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找到该建筑公司项目部,要求给予赔偿,对方赔了5000元,黄先生与对方一起到交警部门协商处理,但未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7月,黄先生将该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1万余元。
庭审时,该建筑公司辩称槽钢有凸出地面,但已经用沙土进行掩埋,在路旁设置了警示标志,他们认为黄先生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横向放置槽钢,虽然用沙土掩埋,但仍会妨碍通行,且在通行密度较大情况下,沙土层极易被破坏。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放置槽钢的合法性,也未能证明放置的槽钢符合安全标准,应当认定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骑行电动车不得搭乘成年人,原告黄先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原告具有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
(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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