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受伤致残讨赔偿 工厂无照经营难仲裁
老王在沙发厂做工时不慎受伤并致十级伤残,向老板请求予以工伤赔偿未果,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不料因沙发厂是无照经营,无法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进行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工伤维权陷入僵局。最后,老王通过法院维权,将老板李某告上法庭。日前,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李某和老王之间构成非法用工关系,李某应赔偿对方损失。
黄岩药山村的李某在村里开有一家沙发厂,购置了几台机器,平时回收旧轮胎进行沙发生产,但李某没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8月,李某从劳务市场招聘了老王等3人进行切割废旧轮胎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11月23日,老王在齿轮机旁作业时,右手不慎被绞进机器,造成右手食指、中指被该机器绞伤的事故。老王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10064.85元。李某支付了5000元后再也没拿钱出来,老王向他提出工伤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
去年5月7日,老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李某的沙发厂没有注册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仲裁委以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无奈之下,老王只得通过法院维权,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万余元,并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老王伤后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李某开设的工厂工作受伤,事实清楚。李某开设的工厂有固定的地点,一定的规模、人员,从事沙发生产,依法应办理营业执照,但李某至今未办理,故老王、李某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法院依法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一次性赔偿金为45567元,加上医药费、护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判定李某应赔偿给老王经济损失共计61705.10元。
法官提醒:
一些业主为了逃避税收或者躲避有关部门的检查,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去登记注册,看似节省了成本,实际上却得不偿失。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用工的企业主将赔付更多。当劳动者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黄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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