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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速交警协助控制被执行车辆对接联络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关于建立高速交警协助控制被执行车辆

对接联络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的会议纪要》(浙高法执〔201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辖区建立高速交警协助人民法院控制被执行车辆对接联络工作机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以下简称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建立市级对接联络机制,负责对浙江省高速公路的台州路段车辆布控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协调,具体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与台州高速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负责办理。

二、双方定期召开全市车辆布控工作联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三、协助控制的车辆仅限本市人民法院提交到省高速交警总队拦截系统的被执行车辆。

四、各法院指定固定联系人,负责与交警部门的日常对接工作。联系人和执行备勤人员的手机确保24小时开机。

五、各法院要及时将布控车辆录入省执行管理系统,重点布控预估值高的车辆、重大涉民生案件、信访案件、逃避、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及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被执行车辆。

六、各法院定期检查布控被执行车辆名单,对已执行完毕案件的被执行车辆名单应当及时撤销。

七、查扣车辆原则上由布控法院执行局负责接收。高速交警扣车后应及时通知布控法院,暂时无法联系上布控法院的,由高速交警通知查扣卡口或停车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接收。

收到通知的法院执行局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完成车辆移交工作。因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赶抵现场的,可将车辆暂存于双方商定的停车场,暂存于停车场的查扣车辆至迟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移交。

八、办理交接手续的法院执行人员应携带执行公务证及查封、扣押裁定书。车辆移交单由交警部门提供,一式两份,一份由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交车辆接收法院。

九、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与争议,由布控法院负责处置。高速交警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过程中,遇有暴力抗拒等情形的,可通知辖区法院或布控法院。交警部门联系辖区法院的,辖区法院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并立即通知布控法院。

布控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由法院在接收车辆时即时付清。

十一、奖励机制。根据浙高法〔2010〕67号和〔2010〕94号文件的精神和悬赏制度,对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每辆5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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