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手记
法官手记:挑战不可能

挑战不可能

(黄岩法院 林森)

 

 

在法院工作,审判的魅力莫过于在错综复杂的纠纷中能够做到定分止争;而执行的快乐就在于能够突破一件件貌似不可能的执行……

不可能的执行

今年3月底,执行员小陈向我汇报了一件看似不可能执行的案件。案情大致如此:2014年8月,被执行人陈某在驾驶轿车途中,不小心将一位骑三轮车的阿婆撞了,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全责。遗憾的是车辆未保险,陈某也未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被告上法庭,黄岩法院于2015年8月作出判决,陈某需承担赔偿款13余万元(包含已付的2万元)。同年9月,受害人申请执行。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小陈通过系统查询,无房产信息,无存款信息,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无车辆信息。仔细一探究发现:因受害人未申请保全,陈某在诉讼中已将自己所有的肇事车辆转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还居无定所,不知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更多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显然,此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角度仿佛已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困境,但这样的案子如果轻易终结本次程序,小陈说申请人肯定不会答应,而且还会产生信访的可能。

“尾巴”做得如此干净,看来陈某对付法院执行早已“胸有成竹”了。我对小陈说:“既然被执行人已经把‘不可能’留给我们挑战,我们就勇敢地接受挑战吧!”

挑战不可能

4月5日,申请人给我们送来一条重要信息:被执行人陈某有时开着一辆车回到黄岩院桥镇一村庄,但又匆匆离去;而且更让人不解的是这辆车好像就是肇事车辆,只是换了一个新的牌照。根据这一线索,我们马上查找被执行人原肇事车辆的过户信息,发现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正是原肇事车辆,而该车已转给邻县的程某。我们通过进一步查找发现陈某在该车过户后,仍然在使用该车辆,且为该车归还按揭贷款。综合信息分析,我们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假设:陈某在名义上将车转到一个熟人名下,其实是为了隐匿自己的财产,逃避执行。既然狐狸尾巴露出来了,我们就要揪住这尾巴追下去。恰逢我院正在开展打击违反高消费令行为的专项活动,我们把陈某列入限高令一号目标,并对外公布。

通过有关部门的协助,我们进一步了解到陈某的车辆行驶轨迹。为了成功控制陈某,我局还成立了专案组展开“猎狐行动”。4月7 日,获悉陈某在路桥某处出现,专案组迅速兵分二路,进行围堵,终于将停在路边的陈某请到了法院。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陈某很快就承认了自己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车辆的事实,与我们的推测完全吻合。隔日,我们把“做好事”的程某也请到法院,程某在法律面前很快如实招供。面纱揭开了,但陈某仍以无履行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然而陈某在判决后还到香港澳门游玩,平时使用的也是高档手机。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扣押了陈某的车辆、手机,并对陈某、程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我们相信陈某会在拘留所里思量自己的过错,会醒悟过来积极向受害人履行赔偿款,将这件不可能的执行成为执行可能……

将不可能成为可能

接近拘留期限时,小陈再次提审了陈某,告知其法律后果:如果不履行,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效果不佳,陈某还是无积极履行之诚意。4月22日,陈、程两位“好友”拘留期满释放,留下了手机一个、已办理按揭贷款的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但凭这些财产显然还是不可能执行完毕受害人的赔偿金额,看来还是要使出“杀手锏”。

专案组经过会诊,认为此案中陈某名为转移财产,实为伙同他人故意隐匿财产,该隐匿行为一直延续到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陈某又拒不申报财产,且明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程某帮助隐匿财产,均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5月12日,小陈兴冲冲地找上我,说这案子有眉目了,陈某主动上门要求履行义务,并且正在与受害人积极协商付款方式。同月16日,陈某已向法院付清了全部赔偿款,案子圆满结案。真是剑之所发,厉之所及啊!

在执行中,案件能否执行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我们也没有能力把无财产的执行变成有财产的执行。但对于通过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就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敢于亮剑,发挥好执行智慧,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消灭”之。只有这样,执行工作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朝着“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奋勇向前。

版权所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06050081号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99号 邮编:318000  访问量:50572638

浙公网安备 33100202000535号